第91.711 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失效: (1) 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1)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其运行合格证; (2) 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全部或部分运行的批准; (3) 运营人没有实施运行规范中批准的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超过一年,并且没有按本条(c)款 要求恢复该一种或多种运行。 (c) 如果运营人运行规范所批准的某种运行,连续间断时间超过一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 局方批准后,方可恢复该种运行: (1) 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 天通知局方; (2) 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运营人应当在前述7 天期 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d) 当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应 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2007 年 X 月 X 日 -37-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713 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 (a) 运营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点保存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备局 方检查。 (b) 运营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行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 遵照执行。 第91.715 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30 天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 的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 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 天之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第91.717 条运行规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运行规范: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运营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 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 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运营人; (2) 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 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运营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 资料和意见; (3) 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运营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 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 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运营人收到通知30 天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 外: (i) 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 运营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 当运营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运营人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 (i) 对于发生兼并行为,或由于破产行为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航空器运营人,应当至少 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30 天提出申请; (ii) 对于其他情况,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 天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 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 在考虑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运营人: (i) 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 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 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运营人可按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 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运营人就其修改项的实施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 期生效。 (d) 当运营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运营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 2007 年 X 月 X 日 -38-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的通知后30 天之内,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 (2)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30 天之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 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3)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30 天之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c)款的程序。 (e) 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使得本条规定的程序不能实行, 或按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将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运营人收到该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 在发给运营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 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第91.719 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 (a) 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对遵守本章所有适用要求负全部责任。 (b) 除本条(a)款的规定外,参加航空器代管人完全产权项目或部分产权项目的商业非运输运营 人应当遵守K 章中适用于该运营人的规定。 第91.721 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随时 能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2) 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后批准其在运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经 装备可以实施的运行(如MNPS、RNP5/10、RVSM 等); (3)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i) 驾驶员的姓名;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 (iii) 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以用于判断驾驶 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 (vi) 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用于判断其是否遵守本规则第91.731 条规定的飞行时间限 制; (vii) 由于健康原因或丧失资格被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将本条(a)(2)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6 个月,必须将本条(a)(3)项要 求的记录保存至少12 个月。如果使用的驾驶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本条(a)(3)项要求的记录 从该驾驶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 个月。 (c) 对于运行大型飞机和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则L 章第91.1037 条的要求 进行记录保存。 (d) 本条要求的记录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保存。 第91.723 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a) 除航路监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进行检查或监察,以确定 该运营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局方为其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2) 除航路监察外,应当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或监察。如果预先得到局方进行航路监察的通 知,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允许局方进行航路监察。 (c) 负责保管运营人记录的人员应当为局方提供这些记录。 (d) 局方可以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运营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 2007 年 X 月 X 日 -39-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范。运营人如不能按照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将成为局 方暂扣、吊销其运行合格证或中止其部分或全部运行规范的根据。 第91.725 条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a) 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建立一套内部的匿名安全报告程序,在 运营人内部培养一种当事人不用过分担心遭受惩罚的安全氛围。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建立一套在运行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时对飞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事 故征侯做出反应的程序。 第91.727 条运行手册要求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为其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并 按照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及时更新。运行手册应当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认为 由于运营人的运行规模较小,没有必要为其飞行、维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或运行手 册的某些部分,则可以批准运营人偏离本条要求。 (b) 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一份运行手册。 (c) 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运行手册中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在国外实 施运行时涉及的外国法规和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d) 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一套运行手册或运行手册中与其工作 相关的部分,运营人还应当为负责管理该运营人的局方机构提供一套运行手册。每位工作人员都必 须用运营人新增的或更改的内容及时更新他们的运行手册。 (e) 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运营人的每架航空器在离开其主运行基地时应当携带运行手册 中供相应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使用的相关部分。 (f) 如果对航空器的检查或维修是在备有运营人运行手册的指定维修站进行的,则在飞往这些 指定维修站时不需要随机携带运行手册。 (g) 必须在作过更改的每个运行手册页面上标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91.729 条运行手册的内容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营人必须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以下内容: (a) 确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或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 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c) 事故报告程序; (d) 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得到重返运行批准的 程序; (e) 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f) 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缺陷是否修复或推迟修复的程序; (g) 机长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h) 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失 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 (i)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 守的程序; (j) 机长按第91.1019 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 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 的职责分工; (l) 如适用,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 (m) 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 (n) 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o)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 2007 年 X 月 X 日 -40-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 (3) 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p) 飞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q) 由运营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