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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东莞删除娱乐场所“钢管舞禁令” 称无法律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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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1:1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报讯(记者潘彧)5月8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实施。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管理办法》删去了争议颇大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而之前认定的“歌舞娱乐场所单独设立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配套设立的,其设立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也被改成了“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市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两内容被改

    记者发现,正式出台的该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了一些出入。

    “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把歌舞娱乐场所的最小营业面积定为1000平方米,是希望能够借此提高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东莞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全市征求意见的时候,许多镇街和群众都认为标准太高,因此才在《管理办法》中将营业面积的下限与国家规定的“镇区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市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接轨。

    而征求意见稿里备受瞩目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这一禁令也被撤销,该负责人解释,是因为该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包厢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在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条件方面,除了基本的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及消防卫生外,《实施细则》中还对包厢(间)的大小和装修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规定包括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等。

    同时,包厢(间)的门不得设有内锁装置,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包厢(间)内的房中房也被明令禁止。

    文保单位“歌舞厅禁入”

    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六个禁止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地点。根据规定,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居民住宅区、医院、机关周围不得设立,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设立,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

    据悉,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至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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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场无证照经营将被整治

    重点为无证照经营歌舞娱乐场所

    本报讯 (记者潘彧)5月起至今年年底,东莞将对文化市场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其中整治重点为无证照经营歌舞娱乐场所。这是记者从上周五召开的东莞市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暨集中清理整治文化市场无证照经营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悉,目前东莞仅无证歌舞娱乐场所就有近200间,其中卡拉OK歌舞厅67间、量贩式KTV36间、酒吧卡拉OK91间。去年以来,涉及歌舞娱乐场所的投诉和案件不断增多,平均每月有6宗以上,特别是去年10月更达到了32宗。主要问题包括超时经营、擅自举办不法演出、侵权使用卡拉OK服务系统等。

    这次清理工作涉及9个行业,其中整治重点是无证照经营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无证照经营的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以及超范围经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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