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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标准类监察员(飞行运行)专业知识培训教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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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6:59 |只看该作者
5、“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6、“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7、“航线检查”作了什么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8、“熟练检查”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9、“机长的特殊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第121.481条 概则 复习思考题: 1、在概则中作了哪些规定? T章 飞行运作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第121.53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第121.541条 在操作位置上的飞行机组成员 第121.543条 操纵装置的控制 第121.545条 进入驾驶舱的人员的限制 第121.547条 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力 第121.555条 最低油量的宣布 第121.589条 用于航路监察的向前观察员座位 复习思考题: 1、“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2、“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3、“在操作位置上的飞行机组成员”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4、“操纵装置的控制”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5、“进入驾驶舱的人员的限制”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6、“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力”作了怎样的规定?如何理解?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7、“最低油量的宣布”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8、“用于航路监察的向前观察员座位”作了哪些规定?如何理解?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62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第121.622条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复习思考题: 1、“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2、“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3、“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和“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规定有哪些不同?为什么要有这些不同? V章 记录和报告第121.691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第121.69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 第121.697条 装载舱单 第121.699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第121.703条 通信记录 第121.710条 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 复习思考题: 1、“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2、“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3、“装载舱单”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4、“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作了什么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5、“通信记录”作了什么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6、“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作了什么规定? W章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第121.711条 目的和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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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7:22 |只看该作者
复习思考题: 1、“目的和合格条件”作了什么规定? Y章 罚则第121.761条 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违法运行 第121.763条 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第121.765条 警告和罚款 复习思考题: 1、“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违法运行”作了什么规定? 2、“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作了什么规定? 3、“警告和罚款”作了什么规定? CCAR-135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一)为规范使用起飞全重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航空器进行商业航空运输的运营人的运行,中国民航局于2005年9月20日公布《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其规章编号为:CCAR—135。 (二)这部规章适用于使用旋翼机、单发飞机和起飞全重较小或载运能力较低的多发飞机的商业运输飞行。规定了局方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各自的责任和运营人运行应当遵循的标准。 (三)这部规章与已于1999年公布施行的CCAR-121部、2004年公布施行的CCAR-91部共同构建了中国民航航空器运行较为完善、科学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运行管理规章体系。这部规章的施行,将会进一步提高我国民航整体安全水平,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为我国迅速发展的相关航空器运输飞行提供了有效的管理依据。 二、目录A章 总 则 B章 飞行运行 C章 航空器与设备 D章 目视/仪表飞行规则的运行限制和天气要求 E章 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 F章 机组成员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 G章 机组成员考试要求 H章 训练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J章 航空器维修 K章 法律责任 L章 附 则 附件A 定义 附件B 载客数超过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 附件C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D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E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 关于《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三、有关规范性文件1、AC-121/135FS-001R1 关于下发《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2007年 3 月14日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的通知 2、AC-121/135-49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3、AC-121/135-67 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4、AC-121/135-FS-2008-26 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5、AP-121/135-00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酒精监测程序 四、本次学习的条款A章 总 则第135.1条 目的和依据 第135.3条 适用范围 第135.5条 定义 第135.7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第135.17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第135.25条 监督和检查的实施 第135.27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135.29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第135.31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第135.37条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第135.39条 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 复习思考题: 1、制定CCAR-135部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适用于哪些商业运输飞行? 2、“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作了哪些规定?与CCAR-121的该条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3、“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作了什么规定? 4、“监督和检查的实施”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5、“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作了哪些规定?与CCAR-121的该条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6、“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作了哪些规定?与CCAR-121的该条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7、“运行的近期经历”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8、“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作了哪些规定?与CCAR-121的该条有没有区别?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9、“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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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7:47 |只看该作者
B章 飞行运行第135.61条 遵守的规章 第135.75条 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利 第135.77条 运行控制责任 第135.79条 飞行定位要求 第135.95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 第135.9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第135.103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第135.107条 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第135.111条 旅客占用驾驶员座位 第135.125条 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 第135.129条 旅客告示 第135.135条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 复习思考题: 1、对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有什么要求? 2、谁对运行控制负责?谁对航空器放行负责? 3、对飞行定位程序有什么要求? 4、对机长或副驾驶的指派有什么要求?什么情况下需要配备副驾驶? 5、CCAR-135部对客舱安全有哪些规定? 6、旋翼机水上平台应当遵守什么要求? C章 航空器与设备第135.147条 航空器验证试飞 复习思考题: 1、对哪些航空器需要进行验证试飞?对验证试飞有些什么要求? E章 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第135.241条 适用范围 第135.243条 机长的资格要求 第135.245条 运行经历 第135.247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第135.249条 近期经历 复习思考题: 1、该规章对机长的资格有哪些要求? 2、该规章对副驾驶有哪些资格要求? 3、对机长的近期经历有什么要求? 4、该规章对机组成员违禁药物、酒精的使用和测试有哪些规定? F章 机组成员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第135.261条 概则 第135.269条 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第135.271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复习思考题: 1、该规章对机组成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有哪些附加限制要求? G章 机组成员考试要求第135.291条 适用性 第135.293条 初始训练和复训中的驾驶员考试要求 第135.297条 仪表熟练检查要求 第135.299条 机长航路与机场资格的航线检查 第135.301条 考试和检查的附加规定 复习思考题: 1、该规章对驾驶员的初始训练和复训有什么要求? 2、对驾驶员的仪表熟练检查有什么要求? 3、对机长的航路和机长资格的检查有什么规定? H章 训练第135.321条 适用范围 第135.323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135.325条 训练的附加要求 复习思考题: 1、该规章对合格证持有人训练有哪些基本要求?有什么附加要求? 2、飞行检查员应具有什么资格? 3、对飞行教员的训练有哪些要求? K章 法律责任第135.513条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第135.515条 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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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8:13 |只看该作者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情况需吊扣或吊销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 2、哪些行为需要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CCAR-129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129的名称是《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8月23日民航总局令第127号发布。该部规章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安全的管理规章。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立了对外国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129.3 [适用范围]”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 (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二)规定了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1、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2、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及其修订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 (4)从事危险品运输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同样适用于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 4、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5、规定了[使用等效标准情况下的偏离]许可。 (三)制定了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1、“129.21[运行规范的申请]”规定: (1)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文件。 2、“129.23[申请的受理]” 明确: (1)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2)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管理局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129.25[审查和决定]”要求: (1)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2)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公司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4、“129.27[运行规范的内容]”规定了运行规范至少包含的内容: 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名称;运行规范持有人与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业务联系的机构的名称和通信地址;运行规范的编号和生效日期;管辖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被批准的运行种类,在本规则中分为定期载客运行、不定期载客运行和全货机运行;说明经审定,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等。 5、“129.29[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规定: (1)除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失效或效力中止情况外,运行规范长期有效: (2))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6、“129.31[运行规范的保存和检查]”规定: 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中国境内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保存一份现行有效的运行规范影印件,并且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7、“129.33[运行规范的修改]”规定了颁发运行规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修改运行规范的程序和要求。 (四)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C章 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对监督检查的实施者、项目和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运行规范持有人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携带的文件和飞行记录器数据的保留也做了明确。 (五)规定了法律责任。(六)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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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8:52 |只看该作者
二、目录A章 总 则129.1 [目的和依据] 129.3 [适用范围] 129.5 [定义] 129.7 [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129.9 [使用等效标准情况下的偏离]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129.21 [运行规范的申请] 129.23 [申请的受理] 129.25 [审查和决定] 129.27 [运行规范的内容] 129.29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129.31 [运行规范的保存和检查] 129.33 [运行规范的修改] C章 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129.41 [监督检查的实施] 129.43 [航空器应携带的文件资料] 129.45 [飞行记录器数据的保留] D章 法律责任129.61 [概则] 129.63 [警告和罚款] E章 附 则129.7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 129.73 [施行] 附录A 运行规范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关于《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1、AC-129-01 《CCAR-129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 2、AC-129-02 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的维修 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复习思考题:1、CCAR-129适用于哪些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2、制定CCAR-129的目的和依据各是什么? 3、CCAR-129规定由谁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签发运行规范? 4、CCAR-129规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哪些文件中的相应规定?都应当接受接受谁实施的监督检查? CCAR-141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141的名称是《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5号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则共九章、11个附件和一个说明(详见目录),是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进行合格审定和管理的依据。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明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明确: (a) 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学校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规定: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发放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 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二、目录A .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第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第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第141.9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第141.11条 考试权.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 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141.17条 合格证的内容 第141.19条 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 第141.21条 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 第141.23条 合格证的展示. 第141.25条 检查. 第141.27条 广告限制 第141.29条 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 第141.31条 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更新 第141.33条 限制和行政措施. B 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 第141.41条 适用范围 第141.43条 人员配备要求 第141.45条 主任教员的资格. 第141.47条 助理主任教员的资格.. 第141.49条 检查教员的资格. 第141.51条 机场. 第141.53条 航空器 第141.55条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 第141.57条 驾驶员讲评区域. 第141.59条 地面训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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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9:12 |只看该作者
C 训练课程和课目. 第141.71条 适用范围 第141.73条 训练课程批准程序的一般要求 第141.75条 训练课程内容 第141.77条 特殊课程 D 考试权 第141.81条 适用范围 第141.83条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第141.85条 权利. 第141.87条 限制和报告 E 运行规则 第141.91条 适用范围. 第141.93条 权利. 第141.95条 航空器要求 第141.97条 限制 第141.99条 飞行训练. 第141.101条 地面训练. 第141.103条 训练质量 第141.105条 主任教员的责任 第141.107条 主任教员的更换. 第141.109条 人员、设施和设备的保持. 第141.111条 辅助基地 第141.113条 学员注册 第141.115条 结业证书. F 记录. 第141.121条 训练记录 G 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 第141.131条 适用范围. 第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141.135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H . 第141.141条 警告和罚款 第141.143条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第141.145条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I 附则. 第141.151条 施行日期. 附件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B 仪表等级课程 附件C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附件F 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飞机或者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 附件G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附件H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附件I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非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种类) 附件J 特殊准备课程. 附件K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AC-141-01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到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的要求。 AC-141-02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 AC-141-FS-2008-03 关于启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1部训练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  《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三卷)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 复习思考题:1、制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目的和依据各是什么?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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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9:33 |只看该作者
3、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在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中,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5、目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规范性文件有那几个? CCAR-142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142的名称是《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28令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共八章和一个说明(详见目录),是对飞行训练中心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的依据。 “142.1 目的和依据”明确: 为了规范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142.3 适用范围”明确: (a)本规则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 142.7 管理机构”明确: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审定和监督工作,负责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每个飞行训练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飞行训练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目录A 142.1 目的和依据 142.3 适用范围 142.5 定义 142.7 管理机构 142.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142.11 飞行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142.19 训练设备的租赁 B 合格审定的程序和要求 142.31 合格证的申请 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142.35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142.37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142.3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 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142.43 保存和使用的责任 142.45 监督检查的实施. C 训练大纲要求 142.51 训练大纲的审批和使用 142.53 训练大纲课程的要求 D 人员要求 142.61 教员的一般要求 142.63 地面教员的资格要求、权利和限制 142.65 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担任教员的资格要求 142.67 航空器飞行教员的资格要求 142.69 教员的权利和限制 142.71 飞行训练中心检查员. E 训练设备与设施. 142.81 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要求 142.83 航空器 142.85 训练中心的设施. F 记录保持 142.91 记录保持要求 G 罚则 142.101 警告和罚款 H 附则 142.111 施行日期 关于《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目的和依据各是什么? 2、《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适用范围: 3、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4、《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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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09:55 |只看该作者
CCAR-97FS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97FS的名称是《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8 月22 日公布,2001 年2 月26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2003 年6 月20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9号公布第二次修订。制、修定的目的是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共五章、四个附件(详见目录),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是局方制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及局方进行审定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区域管制,以及航空公司的运行手册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组飞行、签派放行、运行控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对提高运行安全水平能起重要作用的一部运行规章。 二、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第四节 I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第五节 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第六节 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第七节 夜间飞行第八节 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第一节 起飞离场第二节 进近和着陆第三节 关子目视参考的规定第四节 进近程序第五节 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第六节 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附件二 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三 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四 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方法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目的、依据各是什么? 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适用范围: 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地位和作用: 4、《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CCAR-91FS-II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91FS-II的名称是《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公布。制定该部规章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满足低能见度条件下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需要。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分别对运营人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营运人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 航空器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三章 机场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第四章 附则 附录一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临界区 附录二 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附录三 实施Ⅱ类运行对目视助航设施的基本要求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目的是什么? 2、《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适用范围: 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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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10:17 |只看该作者
CCAR-97FS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97FS的名称是《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8 月22 日公布,2001 年2 月26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2003 年6 月20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9号公布第二次修订。制、修定的目的是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共五章、四个附件(详见目录),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是局方制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及局方进行审定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区域管制,以及航空公司的运行手册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组飞行、签派放行、运行控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对提高运行安全水平能起重要作用的一部运行规章。 二、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第四节 I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第五节 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第六节 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第七节 夜间飞行第八节 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第一节 起飞离场第二节 进近和着陆第三节 关子目视参考的规定第四节 进近程序第五节 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第六节 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附件二 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三 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四 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方法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目的、依据各是什么? 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适用范围: 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地位和作用: 4、《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CCAR-91FS-II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91FS-II的名称是《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公布。制定该部规章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满足低能见度条件下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需要。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分别对运营人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营运人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 航空器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三章 机场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第四章 附则 附录一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临界区 附录二 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附录三 实施Ⅱ类运行对目视助航设施的基本要求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目的是什么? 2、《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适用范围: 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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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3:10:48 |只看该作者
CCAR-183FS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183FS的名称是《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11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任代表制度是行政管理当局委托自身以外的人员或单位代表行政管理当局行使管理权限的一种形式。 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是代表飞行标准部门行使管理权限的个人和单位。 CCAR-183FS是对对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进行管理的一部规章。 二、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一节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第二节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第三节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一节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五章 附则 关于《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的说明 三、有关规范性文件AP-183FS-001R1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2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四、本次选学的条款“第一章 总则”的部分内容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的部分内容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第十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五)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 (六)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 第十一条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内,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一节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第十二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一)驾驶考试员; (二)领航考试员; (三)飞行通信考试员; (四)飞行机械考试员; (五)其他飞行考试员。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二)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 (三)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五)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飞行通信考试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第二十五条中有关英语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人员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飞行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需要确认时,可以对鉴定结论复核。 第四章 监督措施”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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