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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3:21 |只看该作者
2.3空中交通管理 2.3.1 CCAR-93TM-R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46 2.3.2 CCAR-117R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51 2.3.1 CCAR-93TM-R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4

19905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199421第一次修订,199975第二次修订 2001319 第三次修订 20071030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接到飞行中的航空器关于颠簸、结冰、风切变、雷雨等重要气象情报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向在该空域内飞行的其他航空器和有关气象部门通报。向气象部门通报航空器所报气象情报时,应当一并通报该航空器的机型、位置、高度、观测时间。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遇有地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和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行人发出警告信号: (一)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险; (二)航空器与障碍物有相撞危险; (三)航空器机体情况异常; (四)跑道积水、结冰或松软; (五)航空器未经批准将进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六)管制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昼间或夜间发出的警告信号均为从地面以10秒钟的间隔发射信号弹,每弹在爆炸时,应当发出红光、绿光或星光。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的道面出现航行通告没有包含的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必须将该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 (一)跑道、滑行道、停止道道面有破损; (二)跑道、滑行道道面及其附近有施工; (三)跑道、滑行道、停止道道面上有冰雪和积水; (四)跑道、滑行道及其附近有航空器、车辆、行人停留或活动; (五)跑道、滑行道和进近着陆地带的灯光设备和机场障碍灯有障碍; (六)机场管理部门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道面刹车效应情况。 机场道面刹车效应,通常由机场管理部门用仪器测得,分为好、中好、中、中差、差、极差六个等级。塔台管制室通知航空器地面刹车效应情况时,应当使用规定的等级和术语,并指明来源是实测还是航空器驾驶员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场起飞、着陆地带的布局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飞线应当根据风向、风速进行布置; (二)土跑道或者因跑道积雪从空中不易识别时,应当划出明显的标志或者用红旗标识; (三)在起飞线指挥飞行时,起飞线塔台、停车场、人员休息地点,应当根据机场面积、跑道和滑行道的位置等情况确定,距跑道边沿的距离通常不得少于100 (四)直升机的起飞、着陆地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定,起飞、着陆地点面积的直径应当根据机型确定,其长宽均不得小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各起飞、着陆地点之间的左右间隔应当大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前后距离应当大于机身长度的四倍; (五)直升机在野外着陆、起飞时,通常应当预先选定和布置野外着陆场地,其场地应当选择净空条件好、地势平坦坚实、坡度适当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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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3:40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六十四条 复杂气象条件是指雷雨、结冰、颠簸、风切变、低能见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遇有复杂气象条件时,管制员应当了解本管制区内的天气情况和演变趋势,及时通知在本管制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利用目视和塔台的仪表观察机场的天气变化,当认为其与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有差异时,应当及时通知气象部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通知航空器,但应当说明是塔台观察到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恶劣气象情报时,应当及时通报气象部门和本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员接到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报告有复杂和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向航空器提供所掌握的气象情报,提供无恶劣天气的机场、航路和高度,开放有关的导航设备,协助其避开恶劣天气、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 第二百六十八条 管制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下列气象情报: (一)现在位置的飞行气象条件; (二)沿航线的飞行气象条件; (三)某点与某点之间的气象条件。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雷雨活动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实况和雷达观测等资料,掌握雷雨的性质、范围、发展趋势等; (二)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三)将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雷雨情报,及时通报有关的其他航空器; (四)了解着陆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天气情况; (五)航空器驾驶员决定绕飞雷雨时,要及时提供雷雨情报和绕飞建议,申请绕飞空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第二百七十条 当航线上有结冰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和航空器驾驶员的报告了解结冰的高度、范围和强度; (二)向航空器驾驶员了解航空器结冰情况和脱离结冰区的意图,提供空中交通情报、有关天气情报和建议; (三)及时开放有关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四)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第四百零九条 航空器在巡航时,因机械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规定的巡航高度层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原因、航空器当时的准确位置和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允许航空器改变巡航高度层的,应当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第四百一十条 在发生威胁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规定的飞行高度层,但是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且对该决定是否正确负责。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且以此航向飞行20千米,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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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3:57 |只看该作者
2.3.2 CCAR-117R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CCAR-117R1

200568公布,2005727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项目包括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云(垂直能见度)、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降水量和积雪深度等。 第五十四条 航空器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其他非例行观测。 (一)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位置和时间间隔对气温、风向、风速以及颠簸、积冰、湿度等进行例行观测和报告。 (二)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或者发现严重颠簸、严重积冰、严重的山地波、伴有(或者不伴有)冰雹的雷暴、严重的尘暴或者严重的沙暴、火山灰云以及火山喷发前的活动或者火山喷发时,应当进行特殊观测和报告。 (三)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当出现未列入航空器特殊观测项目的天气现象,如风切变等,并且机长认为会影响航空器安全和运行效率时,应当进行其他非例行观测,并尽快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第七十六条 区域预报中,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报的内容包括风向、风速和温度,以标准等压面的定时预告图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区域预报中,重要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雷暴、热带气旋、颠簸、积冰、云、锋面、对流层顶高度和急流等,以定时预告图或者缩写明语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第七十八条 航路预报的内容包括航路上的风、温度、雷暴、颠簸、积冰和云等,应当以“ROFOR”电码格式或者缩写明语的形式发布和交换。 第八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进行简要说明。天气现象包括积雨云、雷暴、热带气旋、雹、严重颠簸、严重积冰、严重山地波、沙暴、尘暴和火山灰等。 第八十三条 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进行简要说明。天气现象包括大范围大于60 公里每小时的地面风、大范围小于5000 的能见度、雷暴、山地状况不明、大范围多云或者阴天、积雨云、中度颠簸、中度积冰和中度山地波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列入航行资料汇编中的有关航空气象服务的资料; (二)编制航行通告雪情通告或者火山灰通告应当包括的情报; (三)编制航行资料通报和航行资料汇编增订应当包括的气象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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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4:16 |只看该作者
2.4机场 2.4.1 CCAR-137CA-R2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54 2.4.2 CCAR-140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56 2.4.3 CCAR-139CA-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62 2.4.1 CCAR-137CA-R2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CCAR-137CA-R2

200578通过,2005914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附录:机场专用设备 飞机服务设备 飞机除冰设备 飞行区服务设备 机场专用清扫车 道面除冰/雪设备 道面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从事各类航空业务活动的单位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不合格的专用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专用设备定期检验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专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专用设备因故障和老化等原因导致性能下降,不能保障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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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4:31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用设备的制造商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 (一)发现专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专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运行事故、事故征候及严重故障的。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专用设备的使用安全纳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检查范围,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民航总局。 2.4.2 CCAR-140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

20071217公布,200821施行)

第五十六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八十四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当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及时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保证跑道摩擦系数不低于0.30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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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4:48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二百零六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零八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当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 第二百一十三条 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航空器周边5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冰液洒布车。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当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一十七条 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条 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冰雪车辆应当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百二十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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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5:04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日常通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六)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七)发现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九)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三)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百九十条 快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 (七)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第三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管理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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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5:24 |只看该作者
2.4.3 CCAR-139CA-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2005107公布,2005117日起施行)

第五条 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五)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 (六)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 (七)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十二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进行审核; (二)对手册内容进行审查; (三)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况。 负责审查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人员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手册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五、机场资料及附图 主要包括:10 电磁环境保护、噪声防治、污水处理及排放、冰雪控制、航空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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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5:43 |只看该作者
一、 咨询通告 3.1运行管理类 3.1.1 AC-121-50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66 3.1.2 AC-121-22机组标准操作程序.............................................. 121 3.1.3 AC-121-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 126 3.1.4 AC-121-23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 133 3.1.5 AC-121FS-009关于极地航空运行的要求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 138 3.1.6 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 142 3.1.7 AC-121-60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 145 3.1.8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150 3.1.9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152 3.1.1 AC-121-50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AC-121-50

颁发日期:20051014

批准人:蒋怀宇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649条制定,目的是对航空运营人在地面结冰条件下运行的管理和控制如何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提供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备用)。 4 说明: 航空器虽然在设计时考虑了在飞行过程中遇到一定程度结冰条件下的运行,但在地面起飞前都要求一些关键表面不能带冰、雪、霜(称为冰冻污染物)起飞,即通常所称的清洁航空器。此要求基于在特定的航空器表面即使存在很少的污染,也可能降低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 为此各民航当局都对航空器带有冰、雪、霜起飞进行限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自CCAR-121部发布施行以来就包含此要求,并要求航空运营人制定地面除冰/防冰大纲来规范落实。本文件即是对如何满足CCAR-121部有关条款要求的具体解释和说明,并为航空运营人提供了地面除冰/防冰大纲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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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0:26:03 |只看该作者
5 定义 地面结冰条件:一般情况下地面结冰是指外界大气温度在5℃以下,存在可见的潮气(如雨、雪、雨夹雪、冰晶、有雾且能见度低于1.5公里等)或者在跑道上出现积水、雪水、冰或雪的气象条件,或者外界大气温度在10℃以下,外界温度达到或者低于露点的气象条件。 除冰:是指除去飞机表面附着的霜、冰、雪,以提供清洁外表的航空器的工作程序。 防冰:是指提供在限定期间内防止飞机的某些表面形成霜、冰和积雪的保护措施的预防程序。 保持时间:是指除冰/防冰液可以在飞机保护表面防止形成霜、冰和积雪的预计时间。 6 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航空器外部检查 6.1在地面结冰条件下,飞行机组必须在起飞前通过航空器外部检查确认机翼、螺旋桨、舵面、发动机进气道及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是否附着冰冻污染物,以确定航空器的状态是否适合安全飞行或者需要执行除冰/防冰程序。确定飞机是否存在冰冻污染物的最终责任人是机长。 6.2当起飞前航空器外部检查是由经过培训并具有检查资格的地面人员完成时,在起飞前机长应当确认其完成了检查,并确定航空器的状态是否适合安全飞行或者需要执行除冰/防冰程序,必要时还应当进行补充检查确认(如检查者怀疑但不能确认是否为冰冻污染物、反映飞机表面潮湿等情况)。 6.3飞行前实施航线维修任务时,维修人员应当检查机翼、螺旋桨、舵面、发动机进气道及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是否附着冰冻污染物,发现或者怀疑有冰冻污染物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机长。 6.4对于没有机翼前缘装置(一般称为硬式机翼)的飞机,起飞前航空器外部检查中还应当用手触摸检查确认机翼前缘的冰冻污染物。 7 结冰条件下的起飞限制 7.1除非满足下述情况,否则任何人不得起飞或者要求起飞: 1)附着在螺旋桨、风挡、动力装置及空速、高度、爬升速率、飞行姿态等仪表系统上的霜、雪或者冰已经被清除; 2)附着在机翼、安定面、舵面及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的冰、雪或者霜已经被清除; 7.2经局方批准,在油箱处的机翼下方区域有霜的情况可以起飞,但必须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明确允许此种运行,并且制造厂家提供的手册应当说明如何保证此种运行的安全。 7.3当航空器进行了除冰/防冰工作后,航空运营人还应当根据机型的特点和除冰液的特性,充分考虑防冰液污染对起飞性能和失速特性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如减小载重或者提高起飞速度)。 注:飞行试验表明,大部分的防冰液可以在起飞抬头速度(Vr)前脱离产生升力的飞机表面,但某些飞机实际运行中还可能因防冰液污染造成性能的下降,尤其是对小飞机的影响更显著。 7.4为满足上述起飞限制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各型飞机的飞行机组操作手册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中明确相应机型的具体限制要求,以提供飞行机组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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