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航空器禁止载运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载运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资,除非得到法律或政府机构批准而载运。
学院飞行教学必须配备充足的飞行和地面理论教员,以及法规要求和保证飞行安全必须的航空器维护、空中管制、训练保障的人员。
A. 各分院飞行教员与飞行学生一般按照不超过1:5的的比例配备;
B. 每个经批准的课程必须配备一名主任教员和一名以上助理主任教员,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可以负责多门训练课程,但必须符合各课程对其资格的要求;
C. 检查教员按照每50名学生配备一名;
D. 飞行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维护、空中管制、训练保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的培训,具体的培训目的和要求见本手册相关章节和各运行管理分册。
A. 在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中,但任教员和考试员的人员必须完全合格于在该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B. 在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中使用的航空器必须为取得标准适航证、具有中国国籍和功能齐全的双套操作装置。
C. 航空器在用于下列飞行考试时,除接受考试的驾驶员外,在另一驾驶员座位上的驾驶员应当具备胜任机长的能力:
a)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
b) 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级别或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在学院航空器进行模拟仪表飞行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接受模拟仪表飞行训练的人员必须有遮挡装置对外界进行遮挡;
B. 另一座位上驾驶员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该学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该座位上驾驶员必须具有足够的前方和两侧的视野对外界进行观察。
A. 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驾驶员必须为具有航行优先权的航空器让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间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
B. 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C. 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ffice:smarttags" />500米以上的间隔;
D.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E. 学院航空器应当给无动力航空器和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让出航路;
F. 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者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G. 当两架或两架以上学院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飞机。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H. 一架学院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I. 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A. 最低安全高度
学院航空器运行时,必须保持一个当动力装置失效紧急着陆时,不会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的高度;除起飞或着陆需要以外,不得低于以下高度运行:
a) 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b) 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离地高度150米(500英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航空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米(500英尺)以内;
c) 在对地面人员或财产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直升机可在低于本条(2)或(3)款规定的高度上运行。此外,直升机还应当遵守局方为直升机专门规定的航线或高度;
d) PA42、Y7/100和CE525飞机昼间目视飞行时,不得低于离地面或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夜间飞行时,按照本节B款执行。
B.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学院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规定:
a) 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公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C. 高度表拨正程序
a) 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学院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飞机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着陆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b) 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降落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c) 在没有规定过渡高度或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起飞后,上升到600米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降落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者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d) 高原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当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此时高度表所指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降落前,如果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按照着陆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飞机接地时高度表所指示的高度)进行着陆。
D. 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a) 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或按目视飞行规则在离地900米以上做水平巡航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按以下b)款标准划分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b)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1) 真航线角在0°至179°范围内,飞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9公里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2) 真航线角在180°至359°范围内,飞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3) 飞行高度层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