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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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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标准类监察员(飞行运行)专业知识培训教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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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5:34 |只看该作者
D 考试权 第141.81条 适用范围 第141.83条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第141.85条 权利. 第141.87条 限制和报告 E 运行规则 第141.91条 适用范围. 第141.93条 权利. 第141.95条 航空器要求 第141.97条 限制 第141.99条 飞行训练. 第141.101条 地面训练. 第141.103条 训练质量 第141.105条 主任教员的责任 第141.107条 主任教员的更换. 第141.109条 人员、设施和设备的保持. 第141.111条 辅助基地 第141.113条 学员注册 第141.115条 结业证书. F 记录. 第141.121条 训练记录 G 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 第141.131条 适用范围. 第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141.135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H . 第141.141条 警告和罚款 第141.143条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第141.145条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I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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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5:50 |只看该作者
第141.151条 施行日期. 附件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B 仪表等级课程 附件C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附件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附件F 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飞机或者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 附件G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附件H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附件I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非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种类) 附件J 特殊准备课程. 附件K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AC-141-01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到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的要求。 AC-141-02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 AC-141-FS-2008-03 关于启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1部训练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  《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三卷)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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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6:07 |只看该作者
复习思考题:1、制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目的和依据各是什么?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适用范围: 3、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在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中,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5、目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的规范性文件有那几个? CCAR-142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142的名称是《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28令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共八章和一个说明(详见目录),是对飞行训练中心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的依据。 “142.1 目的和依据”明确: 为了规范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142.3 适用范围”明确: (a)本规则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 142.7 管理机构”明确: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审定和监督工作,负责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每个飞行训练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飞行训练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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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6:22 |只看该作者
二、目录A 142.1 目的和依据 142.3 适用范围 142.5 定义 142.7 管理机构 142.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142.11 飞行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142.19 训练设备的租赁 B 合格审定的程序和要求 142.31 合格证的申请 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142.35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142.37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142.3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 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142.43 保存和使用的责任 142.45 监督检查的实施. C 训练大纲要求 142.51 训练大纲的审批和使用 142.53 训练大纲课程的要求 D 人员要求 142.61 教员的一般要求 142.63 地面教员的资格要求、权利和限制 142.65 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担任教员的资格要求 142.67 航空器飞行教员的资格要求 142.69 教员的权利和限制 142.71 飞行训练中心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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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6:36 |只看该作者
E 训练设备与设施. 142.81 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要求 142.83 航空器 142.85 训练中心的设施. F 记录保持 142.91 记录保持要求 G 罚则 142.101 警告和罚款 H 附则 142.111 施行日期 关于《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目的和依据各是什么? 2、《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适用范围: 3、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4、《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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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6:51 |只看该作者
CCAR-97FS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97FS的名称是《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8 月22 日公布,2001 年2 月26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2003 年6 月20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9号公布第二次修订。制、修定的目的是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共五章、四个附件(详见目录),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是局方制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及局方进行审定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区域管制,以及航空公司的运行手册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组飞行、签派放行、运行控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对提高运行安全水平能起重要作用的一部运行规章。 二、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第四节 I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第五节 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第六节 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第七节 夜间飞行第八节 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第一节 起飞离场第二节 进近和着陆第三节 关子目视参考的规定第四节 进近程序第五节 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第六节 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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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7:07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附件二 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三 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四 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方法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目的、依据各是什么? 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适用范围: 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地位和作用: 4、《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CCAR-91FS-II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91FS-II的名称是《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公布。制定该部规章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满足低能见度条件下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需要。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分别对运营人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营运人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 航空器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三章 机场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第四章 附则 附录一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临界区 附录二 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附录三 实施Ⅱ类运行对目视助航设施的基本要求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的说明三、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 复习思考题:1、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目的是什么? 2、《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适用范围: 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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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3-6 06:17:23 |只看该作者
CCAR-183FS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概述CCAR-183FS的名称是《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11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任代表制度是行政管理当局委托自身以外的人员或单位代表行政管理当局行使管理权限的一种形式。 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是代表飞行标准部门行使管理权限的个人和单位。 CCAR-183FS是对对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进行管理的一部规章。 二、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一节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第二节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第三节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一节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五章 附则 关于《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的说明 三、有关规范性文件AP-183FS-001R1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2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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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7:37 |只看该作者
四、本次选学的条款“第一章 总则”的部分内容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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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6:18:01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委任代表”的部分内容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第十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五)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 (六)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 第十一条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内,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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