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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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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0-3-9 19:37:38 |只看该作者

(六)进近过程中,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其相对下滑道的位

置情报及进行高度调整的通知。当航空器即将到达下滑道上时,应当通知航空器;

(七)航空器距接地点8千米前,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每隔2千米向航空

器发布一次其距接地点距离的情报,在8千米内每隔1千米发布一次距接地点距离

的情报;

(八)航空器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或决断高度时,该进近服务终止。但精密进

近雷达管制员应当继续发布情报,直到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只有在设备精度许可,

并经民航总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将航空器引导至复飞点;

(九)航空器在进近过程中,如雷达的下滑道指示系统失效,精密进近雷达管

制员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器,并开始实施监视雷达进近的管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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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0-3-9 19:37:51 |只看该作者

(十)当发现航空器可能开始复飞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有足够的时间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通知航空器高出下滑航径

的高度并询问航空器驾驶员是否要进行复飞。如果航空器驾驶员需要复飞,精密进

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复飞的指示;

2.如时间短无法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继续精密进近,通报航空器

的位移,并在正常的终止点终止进近。如果高度信息明显说明航空器是在进行复飞,

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在正常终止点之前或之后通知复飞的指示。

第十二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

任,航空器驾驶员仍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

报:

(一)任何观察到的航空器与已经识别的航空器在一冲突航径上的情报和有关

采取避让行动的建议;

(二)重要天气情报,以及指挥航空器绕航避开恶劣天气的建议;

(三)协助航空器领航的情报。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观察到被识别的航空器与不明航空器有冲突,可能导致相

撞危险的,雷达管制员应当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情报。如航空器驾

驶员提出请求,应当向其提供有关避让的建议。冲突危险不存在时,应当及时通知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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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0-3-9 19:38:02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五十四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

危险,并说明该高度信息未经证实。如高度已经证实,该情报应当清楚地发给航空

器驾驶员。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关航空器将要穿越危险天气的情报,应当提前足够时间向

航空器发布,以便航空器驾驶员采取措施。

雷达管制员引导航空器绕航应当确保航空器在雷达覆盖范围内能返回至预计或

指定的航迹飞行。

第十三节 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监视雷达系统可以用于提供以下机场管制服务:

(一)雷达监视最后进近中的航空器;

(二)雷达监视在机场附近的其他航空器;

(三)建立航空器间的间隔并对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提供导航帮助。

利用监视雷达引导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时,不得将该航空器引入仪表

气象条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使用场面监视雷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机场场面监视雷达,应当依据机场工作条件、能见度、交流流量和

机场布局确定;

(二)场面监视雷达,应当依据机场工作条件、观察,监视机动区内不能目视

观察部分的交通情况;

(三)场面监视雷达显示器上的情报,可用于下列管制工作:

1.监控机动区内航空器是否遵守放行许可及指令;

2.在着陆和起飞前确定跑道上无交通活动;

3.提供关于机动区内或其附近的重要交通情报;

4.确定机动区内航空器的位置;

5.当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或管制员认为必要时,提供给航空器指导性的滑行情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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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0-3-9 19:38:13 |只看该作者

(四)航空器及车辆的雷达位置指示符,可用符号或非符号的形式显示。其识

别方法如下:

1.将一特定的雷达位置指示符与管制员目视观察到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驾

驶员报告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监视雷达显示器上已识别的雷达位置指示符相关

联;

2.雷达识别移交;

3.自动识别程序。

第十四节 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百五十八条 雷达显示器上出现7600编码或与航空器失去双向通信

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原用频率上指令航空器作一指定动作以表示收到指示,并观察航空器

航迹,使用改变应答机编码或使用特殊位置识别等方法,确认该航空器是否具有接

受能力。如采取上述措施后航空器仍无反应,则应当在其他航空器可能守听的可用

频率上重复进行;

(二)在确认该航空器的无线电接收机还具有接受能力后,可以继续提供雷达

管制服务,并要求航空器继续以有效方式证实收到指示;

(三)确认该航空器已完全失去通信能力时,如果该航空器所在区域正在采用

雷达间隔,或者该航空器即将进入采用雷达间隔的区域时,失去通信联系能力的航

空器已被识别,在上述区域内可以继续采用雷达间隔,直至失去通信能力的航空器

着陆或已知该航空器已经飞出本区域;

(四)当一架航空器起飞后,在强制要求使用应答机的地区飞行的航空器遇到

应答机故障,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计划尽量保证该航空器继续飞行

到第一个预定降落机场。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继续飞行,特别是当起飞后不久查出

有应答机故障,可要求航空器返回到起飞机场或经有关航空器经营人和空中交通管

制单位同意,在就近机场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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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10-3-9 19:38:21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五十九条 雷达显示器上航空器出现"7500"或"7700"编码时,

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利用一切通信手段与该航空器驾驶员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与该编码含义

一致的情况;

(二)确认该航空器已处于与该编码含义一致的情况时,按本规则有关条款处

置。

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器在本管制区以外发生特殊情况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

如下措施:

(一)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到该航空器使用特殊编码时,应当主动通报负责管

制该航空器的管制员或管制单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提供雷达情报;

(二)如果相邻管制区的管制员请求,并能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和识别到该航

空器,应当向该管制员提供雷达情报;

(三)航空器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当在雷达显示器上标画出该航空器的航迹并

不断进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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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0-3-9 19:38:32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标出所有已识别航空器的位置,与非雷达管制员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

器之间建立非雷达间隔。要求非雷达管制员承担已建立非雷达间隔的航空器的管制

工作,立即通告所有航空器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并实施程序管制间隔;

(二)由雷达间隔转为程序间隔时,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半数高度层调配高度间

隔,但应当尽早配备规定的高度层;

(三)通告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的情况,并向航空器飞入相邻管制区实施

程序管制移交,可采取措施限制进入本区域的航空器的数量,以达到在没有使用雷

达的情况下能安全处理航空器的数量;

(四)及时通知雷达保障部门雷达故障情况;

(五)雷达恢复工作后,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重新进行识别,确认后方可

继续实施雷达管制,并应当将恢复雷达管制的情况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百六十二条 如果供雷达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不能继续提供雷达

管制服务,应当立即标出所有已识别的航空器的位置,与程序管制员共同采取行动,

在航空器之间建立程序管制间隔。

第二百六十三条 当观察到一个已识别的管制航空器和一个不明航空器,或在

管制空域外已识别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航空器在一个冲突航径上

构成相撞危险时,雷达管制员应当在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活动。如

果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或雷达管制员判断认为有相撞危险时,应当建议航空器驾驶员

采取避让行动。相关飞行活动不存在时,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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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10-3-9 19:38:42 |只看该作者

第九章 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节 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

第二百六十四条 复杂气象条件是指雷雨、结冰、颠簸、风切变、低能见度等

影响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遇有复杂气象条件时,管制员应当了解本管制区内的天

气情况和演变趋势,及时通知在本管制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利用目视和塔台的仪表观察机场的天

气变化,当认为其与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有差异时,应当及时通知气象部门。

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通知航空器,但应当说明是塔台观察到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恶劣气象情报时,应当及时通报气象

部门和本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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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0-3-9 19:38:56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员接到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报告有复杂和恶劣天气时,

应当及时向航空器提供所掌握的气象情报,提供无恶劣天气的机场、航路和高度,

开放有关的导航设备,协助其避开恶劣天气、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

第二百六十八条 管制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下列气象情报:

(一)现在位置的飞行气象条件;

(二)沿航线的飞行气象条件;

(三)某点与某点之间的气象条件。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雷雨活动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实况和雷达观测等资料,掌握雷雨的性质、范围、发展

趋势等;

(二)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三)将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雷雨情报,及时通报有关的其他航空器;

(四)了解着陆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天气情况;

(五)航空器驾驶员决定绕飞雷雨时,要及时提供雷雨情报和绕飞建议,申请

绕飞空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第二百七十条 当航线上有结冰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和航空器驾驶员的报告了解结冰的高度、范围和强度;

(二)向航空器驾驶员了解航空器结冰情况和脱离结冰区的意图,提供空中交

通情报、有关天气情报和建议;

(三)及时开放有关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四)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第二节 地空通信联络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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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10-3-9 19:39:06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七十一条 当不能与在管制区内飞行的航空器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

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本节规定采取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如果管制员不能判明航空器是否

收到管制指令时,既要考虑航空器可能按照失去通信联络前所使用的高度层和预计

时间飞往着陆机场,又要考虑可能改航去备降机场。

第二百七十三条 当与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时,管制员除查明原因外,应当迅

速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过有关管制室以及空中其他航空器的通信波道,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

联络;

(二)使用当地可利用的通信波道连续不断地发出空中交通情报和气象情报;

(三)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通知航空器改变航向或

者改变应答机编码,以判明其是否收到指令,然后采取措施;

(四)调配空中有关航空器避让;

(五)通知有关机场作好备降准备;

(六)塔台管制室与进离场航空器不能建立联络时,应当使用辅助联络的符号

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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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0-3-9 19:39:16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

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视

飞行规则飞行,可在航线上任一点改航去备降机场;

(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示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至预定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经导航设备上空改航去备降机场;

(三)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

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

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

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

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

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

(四)通知备降机场管制单位作好准备,并向航空器提供飞往该机场所需的飞

行情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航空器在航路上失去通信联络时,区域管制员应当将有关失

去无线电联络的情报发给航路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目的地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

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进入着陆机场区域前15分钟不断地发出着陆条

件,指示航空器在已占用的高度层上飞向着陆机场导航台,并且通知进近管制室和

塔台管制室。进近和塔台管制室应当不断重复发出进近与着陆条件,直至航空器着

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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