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 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 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 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 第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 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 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 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 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 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 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一)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三)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四)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六)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第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对本塔台管辖范围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 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在没有机场自动情报服务的塔台管制室,还应 当提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条件等情报。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审查航空器的飞行预报及飞行计划,向有关管 制室和飞行保障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三)进近管制室负责一个或数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四)区域管制室负责向本管制区内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受理本管制区内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航空器以及在非民用机场起降而由民航保障的 航空器的飞行申请,负责管制并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五)管理局调度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组织协 调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各管制室之前和管制室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飞 行工作的实施;控制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流量,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 飞行;承办专机飞行的有关工作,掌握有重要客人、在边境地区和执行特殊任务的 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