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五条 雷达管制员在指定二次雷达编码时,只能使用本地区所分配 的二次雷达编码,并应当尽可能减少雷达编码的变换次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雷达管制员接受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 目标或出现不正常的高度读数时,应当对高度显示进行确认。高度读数无法确认时, 其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服务。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航空器高度已被确认: (一)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90米; (二)地面航空器高度的连续读数变化小于机场标高正负90米; (三)标牌上的高度与其它管制单位所确认的高度一致。 第二百一十七条 雷达管制员在与航空器建立联系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证 实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了高度; (二)管制员为正常上升和下降的航空器指定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航空器高度已经被确认,雷达数据表明航空器在指定的高度上飞行; (四)航空器为从本系统中其他席位或扇区移交过来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米。 雷达管制员与航空器建立雷达识别后,对其C模式高度显示的精确度至少要进行一 次核实。发现高度信息不是在允许的误差值内的,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检查。经 采取措施无效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停止使用C模式;或为防止航空器位置和 识别信息丢失,仍允许使用C模式,但不作为提供航空器间隔的依据。上述情况应 当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利用显示器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确定航空器飞行高度的原则是: (一)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 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二)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 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 (三)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 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四)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 高度上下9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