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B、C、D类空域内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预先向有 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未经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 准,不得在飞行高度6000米以上飞行,也不得作跨声速或超声速飞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B、C、和D类空域和在机场交通地带按目视飞行规则飞 行的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飞行前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放行许可; (二)飞行中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持续守听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频 率,并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三)按要求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飞越每一个位置报告点的时刻和高 度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便于提供飞行情报、告警服务以及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处于或者进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区域和 航路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持续守听向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的有关频率,并按要求向该单位报告飞行情况及位置。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要求改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对现行飞行计划将要进行的更改; (二)在管制空域内遇到天气低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时,能按仪表 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立即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经空中交 通管制单位许可后,改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只能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 驶员,应当立即返航或者去就近机场着陆。 第一百九十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 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七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