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 保持500米以上间隔; (二)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时,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 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 度; (三)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小于对同夹角70度)超越前面航空器时, 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进行,避免小于规定间隔从对方上 下穿越或从其前方切过,超越的航空器对保持两架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负责; (四)单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编队飞行的航空器; (五)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六)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七)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 (八)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拖曳物体的航空器; (九)飞行中的或在地面上、水面上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着陆或正在 进近着陆的航空器; (十)正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已知需被迫着陆的航空器; (十一)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了着陆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 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后者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另一架正在进 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 (十二)滑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 第三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遇有地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使用灯 光或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 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 或信号弹信号》和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塔 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行人发出警告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