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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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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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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3-9 19:23:55 |只看该作者

(四)逆向飞行的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经测距台定位,证实两架

航空器确定已相遇且相距20千米以上,可以允许航空器上升、上降至或穿越另一

航空器占用的高度。

(五)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载和地面测距设备经过校验符合规定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开放,且位于

其测距有效范围之内;

2.有关的航空器之间以及航空器与管制员之间已建立同频双向联络;

3.实施测距台管制间隔标准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经核准的同一测距台测距。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C、D类空域内(塔台和进近管制区),仪表飞行航空器

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顺向飞行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航空器,其最低间隔为5分钟:

1.同速航空器同一空中走廊内同高度飞行,并且该走廊内有导航设备;

2.在同一空中走廊内或夹角小于45度的两个空中走廊内,一架航空器穿越

顺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的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6);

(二)逆向飞行时必须保持规定的高度差,只有证实航空器已彼此飞越后,方

可准许相互占用或穿越高度层。

(三)无空中走廊时,在同高度仪表飞行进入C类空域的航空器,不论其航向

如何,其到达导航设备上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参照附件九图7)。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A、B类空域内,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

合如下规定:

(一)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的航空器之间为10分钟。同航迹、同高度、

同速度的将做好跨海洋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不少于20分钟。与有关管制单位订有

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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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0-3-9 19:24:05 |只看该作者

(二)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的航空器,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

40千米/小时以上的,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时间间

隔(参照附件九图8);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80千米/小时以上的,

应当有3分钟的时间间隔(参照附件九图9)。

(三)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同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

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1.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后20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

10分钟穿越(参照附件九图10);

2.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在20至30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

其前后15分钟穿越(参照附件九图11);

3.被穿越的航空器是用推测定位时,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20分钟穿

越(参照附件九图12)。

(四)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

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1.在与被穿越的航空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

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3;

2.在预计相遇点时间10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

附件九图14);

3.如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已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

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5);

(五)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距离不小于50千米)外侧相对飞行时,

在飞越导航设备前可相互穿越,并保持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

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A、B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的最低侧向间隔标准应

当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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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0-3-9 19:24:17 |只看该作者

(一)航空器穿越航路,应当经管制员同意。管制员应当将允许穿越的条件(航

段、时间、高度)和飞行情报通知有关航空器;在穿越航路中心线时,保持与该高

度上其他航空器不少于如下的时间间隔:

1.穿越处无导航设备时,为1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17);

2.穿越处有导航设备且工作正常时,已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0分钟,

未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18)。

(二)航空器使用导航设备汇集或者分散飞行(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

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相

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时,距离导航设备的距离间隔规定如下:

1.汇集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应当不小于10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19、

图20);

2.分散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不小于5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21、图22)。

对于速度450千米/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航迹夹角小于90度时,过台后飞行时

间不少于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23);或者在航迹夹角不小于90度时,过台后

飞行时间不少于3分钟(参照附件九图24)。

(三)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规定航路(航线)上顺向或逆向飞行,互不交叉穿

越,但这些航路(航线)的宽度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

(四)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点上空等待飞行,但这些等待航线空域和保护

空域不得互相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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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0-3-9 19:24:30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C类空域内仪表飞行时,同时进、离场的航空器相互穿越

或占用对方高度层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航迹差在0度至45度范围内:

1.不论进场航空器在何位置,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3分钟后(参照附件九

图25);

2.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进场航空器位置在距离机场3分钟以外,

为离场航空器起飞加入航线后(参照附件九图26)。

(二)航迹差在46度至90度范围内:

1.不论进场航空器在何位置,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5分钟后(参照附件九

图27);

2.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进场航空器在距离机场5分钟以外,为

离场航空器起飞加入航线后(参照附件九图28)。

(三)航迹差在91度至135度范围内:

1.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10分钟后(参照附件九图29);

2.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为进、离场航空器距离机场均在30千

米以外(参照附件九图30)。

(四)航迹差在136度至180度范围内,为证实航空器已彼此飞越后(参

照附件九图31)。

第一百一十七条 D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离场放行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

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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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0-3-9 19:24:42 |只看该作者

(一)放行同速度的航空器:

1.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为10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2),跨海洋飞

行时,为20分钟间隔;

2.同航迹不同高度飞行的,为5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3);

3.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时,

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4),但在同一空中走廊飞出时,为5分钟间隔。

(二)放行不同速度的航空器:

1.航迹相同,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

九图35);

2.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快速航空器在前,慢

速航空器在后,为1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6);

3.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慢速航空器在前,快

速航空器在后,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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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0-3-9 19:24:55 |只看该作者

4.航迹相同,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时:

(1)如在较高的高度层上飞行,应当保证快速航空器穿越前方航空器的高度

层时有5分钟以上的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8);如机场区域内具备目视气象条件,

慢速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行30(度)含以上侧向间隔(离开快速航空器起飞、上

升航迹),则可按尾流间隔放行快速航空器起飞。待快速航空器的高度超越慢速航

空器的高度后,慢速航空器再加入航线。

(2)如在同高度飞行,应当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或者航空器彼此分离或者到

达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时,为10分钟以上的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9)。

第二节 目视飞行管制间隔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根

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和侧向间隔。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视飞行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按照高度层配备的

有关规则执行。

目视飞行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的垂直间隔:

(一)机场区域内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机场区域内仪表飞行

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距离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

不得小于100米。

(二)航线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

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通常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

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线两侧各5千米地带内最

高点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100米,山区不得低于300米。

第一百二十条 B、C类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空器的最低纵向和侧向间隔标准

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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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0-3-9 19:25:06 |只看该作者

(一)在同一航迹、同一巡航高度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标准:

1.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不得小于2千米;

2.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不得小于5千米;

(二)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侧向间隔超越。

第一百二十一条 D类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空器的最低纵向和侧向间隔标准应

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昼间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A类航空器不得小于1.5千米,B类航

空器不得小于3千米,C、D类航空器不得小于4千米,并应当注意航空器尾流的

影响。同型航空器之间不得超越。只有经过允许,在三转弯以前,快速航空器方可

以从外侧超越慢速航空器。昼间各航空器之间的侧向间隔:A类航空器不得小于2

00米,B、C、D类航空器不得小于500米,除需被迫着陆的航空器外,不得

从内侧超越前面航空器。

(二)夜间飞行时,航空器在起落航线或者加入、脱离起落航线时,航空器驾

驶员能够目视机场和地面灯光,管制员可允许其做夜间起落航线飞行。在夜间起落

航线飞行中,不得超越前面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不得小于4千米,并

由管制员负责其纵向间隔配备,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间隔则由航空器驾

驶员负责。

(三)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航空器飞行时,目视飞行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按照目视飞行的规定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

的规定执行。

(四)管制员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目视飞行航空器提供交通情报,通知其应当

使用目视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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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3-9 19:25:17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视飞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其最低间隔标

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空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

或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开始

起飞滑跑;

(二)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或

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飞越跑

道进入端。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视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最低间

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

始起飞;

(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

起飞、着陆区;

(三)起飞点与着陆点的间隔在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

以准许同时起飞、着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视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并调整间

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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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0-3-9 19:25:30 |只看该作者

(一)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

保持500米以上间隔;

(二)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时,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

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

度;

(三)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小于对同夹角70度)超越前面航空器时,

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进行,避免小于规定间隔从对方上

下穿越或从其前方切过,超越的航空器对保持两架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负责;

(四)单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编队飞行的航空器;

(五)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六)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七)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

(八)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拖曳物体的航空器;

(九)飞行中的或在地面上、水面上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着陆或正在

进近着陆的航空器;

(十)正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已知需被迫着陆的航空器;

(十一)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了着陆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

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后者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另一架正在进

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

(十二)滑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

第三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遇有地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使用灯

光或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

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

或信号弹信号》和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塔

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行人发出警告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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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0-3-9 19:25:41 |只看该作者

(一)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险;

(二)航空器与障碍物有相撞危险;

(三)航空器机体情况异常;

(四)跑道积水、结冰或松软;

(五)航空器未经批准将进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六)管制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昼间或夜间发出的警告信号均为从地面以10秒钟的间隔发射信号弹,每弹在

爆炸时,应当发出红光、绿光或星光。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给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后,应当

给予回答,回答的信号按照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航空驾驶员、管制员观察到或收到目视信号后,应当按信号

表明的意义采取行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视管制信号应当按照规定的含义,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

与其他信号混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塔台管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升

起标志旗或开放标志灯。

第一百三十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一)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二)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光;

(三)昼间机场能见度小于2千米或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应当开放跑道和

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第一百三十一条 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

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着一小时,使灯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置助

航空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

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

(三)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

(四)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

通知关闭灯光;

(五)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

和机场值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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