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识别,以便掌 握航空器在航路上运行的进度。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 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一百零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一节 仪表飞行管制间隔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A、B、C、D类空域内进行仪表飞行时,空中交通管 制员应当根据仪表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和侧向间隔,防止航 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仪表飞行航空器最低垂直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 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最高 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最高标 高400米;在机场区域,以机场导航台为中心,半径55千米范围内,航空器距 离障碍物的最高点,平原不得小于300米,丘陵和山区不得小于600米;航空 器利用仪表进近程序图进入着陆过程中,不得低于仪表进程序规定的超障高度飞行。 (二)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按本规则第十五章的规定进行配备; (三)在指定高度飞行的航空器报告脱离该高度后,可以将该高度指定给其他 航空器,但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