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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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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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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0-3-9 19:28:05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管制协调后,原管制移交的内容有下列变化的,应当进行更

正:

(一)飞行高度改变;

(二)不能从原定的移交点移交;

(三)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在区域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5分钟,在区域管制室与

进近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在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

第七节 进场管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域管制室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在该航空器预计飞越管制移

交点前10分钟,通知进近管制室: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可省略);

3.进近管制移交点及预计飞越时间、预定高度;

4.管制业务移交;

5.其他相关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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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0-3-9 19:28:15 |只看该作者

(二)进近管制室应当将有关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区域管制室:

1.在等待定位点上空正在使用的高度;

2.进场航空器之间平均间隔的时间;

3.要求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的时间;

4.接受对该航空器管制的决定;

5.机场撤销仪表进近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6.要求区域管制室变更航空器预计到达进近管制点的时间,并且时间变更在

10分钟以上的,其变更时间;

7.与区域管制有关的航空器复飞的情报;

8.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三)进近管制室应当在不迟于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前3分钟,将进场航空

器的下列情报通知塔台管制室: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

3.预计到达进近定位点或机场上空的时间和预定高度或实际高度;

4.仪表进近的种类(必要时通知)。

(四)塔台管制室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进近管制室:

1.看到了将要着陆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已着陆;

2.着陆时间;

3.撤销仪表飞行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4.复飞或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5.使用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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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0-3-9 19:28:27 |只看该作者

(五)各管制单位已发出的情报如有下列变更,应当迅速通知对方单位:

1.区域管制与进近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5分钟;

2.进近管制与塔台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2分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区域管制室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给进场航空器飞至进近定

位点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近定位点的名称;

(二)到进近定位点的飞行航路;

(三)高度;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区域管制室向进近管制室或塔台管制室移交进场航空器的通信联络及管制业务

的,应当在完成管制协调的基础上,在该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之前进行,以便进

近管制室或塔台管制室有充分时间对该航空器发出更新的管制许可。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近管制室或塔台管制室与进场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系

后,应当对航空器位置进行核实并向该航空器迅速发出有关下列情报的通知:

(一)进近许可;

(二)仪表或目视飞行的进近程序;

(三)使用跑道;

(四)风向、风速值;

(五)气象报告的云高低于目视进近最低下降高度,或气象报告的能见度小于

目视进近最低气象条件的,其云高或能见度值;

(六)高度表拨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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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0-3-9 19:28:37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六十六条 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应当随时注意机场区域内的天气变

化并及时通知进场航空器。当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着陆最低气象条件时,应当根据

该航空器的要求允许其等待或向其发出飞往备降机场的管制许可,并调整进近的顺

序。在航空器油量不足、严重机械故障或因天气原因不能飞往其他机场以及航空器

驾驶员要求在低于着陆最低气象条件的机场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

协助,并通知有关保障部门做好应急准备。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对其决定的后果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发布进近许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发给进近许可时,可根据空中交通情况指定公

布的仪表进近程序或让航空器自选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

(二)对于不是在公布的航路上飞行的航空器的进近许可,应当在该航空器到

达公布的航路上或按照仪表进近程序开始进近的定位点之后发出。但是,指示航空

器在到达按照仪表进近程序的定位点之前应当保持高度的,则可在到达该定位点之

前发出进近许可;

(三)对于进行仪表进近的航空器,为配备管制间隔而有必要要求其遵守指定

高度的,应当在发出进近许可时指定必要的高度;

(四)为了确切掌握进场航空器的位置,管制单位可以要求进近中的航空器报

告其位置和高度;

(五)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中有盘旋进近的,不得向航空器发出脱离该区域的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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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0-3-9 19:28:59 |只看该作者

(六)地面能见度和云高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条件的,管制单位可以根据空中交

通的情况,准许航空器进行目视进近。进行目视进近的航空器之间或其与仪表进近

航空器之间的管制间隔,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临时关闭以及有紧急着陆的其他航空

器,不能许可航空器立即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整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二)扩大或缩小起落航线;

(三)安排目视等待。目视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在通常使用的目视位置报告点或

目视确认的地点上空盘旋等待;但是,指示两架航空器在同一地点等待的,应当向

该两架航空器提供交通情报;

(四)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等待。但是,每架航空器在

等待空域内飞行和进入着陆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30分钟。

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按照规定的等待航

线飞行。因故急需着陆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塔台(进近)管制员,经过

允许后,按照有关程序下降和进入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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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0-3-9 19:29:10 |只看该作者

(五)指挥航空器进行等待时,应当在该航空器到达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定

位点5分钟之前,向该航空器发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指示:

1.等待定位点;

2.等待航线与等待点的方位关系;

3.飞往等待定位点的航路或航线及所使用的导航设施的径向线、航向、方位;

4.等待航线的出航距离(使用测距设备)或以分钟为单位的出航飞行时间;

5.等待航线的转弯方向(等待程序已公布的,可以省略);

(六)预计航空器的等待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管制员应当了解航空器的续

航能力并迅速通知该航空器预计进近时间或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等待时间未

确定的,也应当通知该航空器。进场的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应当在该航空器的

等待定位点发出。预计还要进行等待的,应当通知该航空器尽可能准确的预计等待

时间;

(七)航空器进行等待后向其发出更新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新的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许可;

2.在新的管制界限点之前的全部飞行航线;

3.高度;

4.其他必要的事项;

(八)航空器使用指点标和在没有监视设施的地点上空等待的,管制单位应当

拟定好如航空器收听不到该设施的信号时可飞行的航线,包括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

管制间隔配备。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航空器着陆顺序应当按照先到达先着陆的原则予以安排。执

行不同任务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进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安排优先

着陆顺序。通常情况下,遇到紧急情况的航空器、执行重要任务的航空器,应当允

许优先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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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0-3-9 19:29:23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七十条 在机场地形、设备和气象条件及空中交通允许的情况下,塔台

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可以允许航空器不做起落航线或穿云航线飞行,直接进近。

云下目视飞行进场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陆航向相同或者相差不大于45度,

地形条件许可,航空器驾驶员熟悉机场情况,并且不影响其他航空器进入的,可以

安排该航空器直接进近。

仪表飞行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陆航向相同或者相差不大于30度,地形条

件许可,地面导航设备能够保证航空器准确地加入长五边的,可以安排该航空器进

行直接进近。

第一百七十一条 着陆许可和复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员发出着陆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航空器进近着陆的航径上,没有其他航空器活动;

2.跑道上无障碍物;

3.符合尾流间隔规定。

(二)发出着陆许可后,上述条件有变化的,塔台管制员必须立即通知航空器

复飞,同时简要说明复飞原因;复飞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150米)以下,

或未开始第一转弯或按照管制员指令,跑道上的其他航空器不得起飞;复飞和重新

进入着陆的程序,按照机场使用细则的规定执行。

着陆或者复飞由航空器驾驶员最后决定,并且对其决定负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 航空器着陆后,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一)脱离跑道的方法;

(二)滑行指示;

(三)转换到地面管制频率,并由地面管制提供地面滑行服务;没有地面管制

频率的,仍使用塔台管制室频率,并由塔台管制室提供地面滑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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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0-3-9 19:29:40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七十三条 航空器在被移交给塔台管制室后,未向塔台报告,或者报告

一次后即失去无线电联络,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在预计着陆时间之后5分钟尚未着

陆的,塔台管制员应当向进近管制室或区域管制室报告。

第八节 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航空器在水面上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负责水上飞行

的塔台管制室提供。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负责水上飞行的塔台管制室,除与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保持密切联系进行管制协调外,还应当与有关的水上船舶指挥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协调航空器与船舶在水面上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 航空器在水上着陆、起飞时,应当远避船舶,以免妨碍其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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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0-3-9 19:29:50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七十七条 航空器水上起飞、着陆以前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按照

有关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的规定提供。

第一百七十八条 航空器水上运行的气象情报,除按照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

的要求提供外,还应当提供涌浪情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航空器选择水上起飞、着陆方向时,除考虑风向风速外,还

应当考虑涌浪情况和航空器性能特点和要求。

第九节 管制工作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工作:

(一)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1小时向气象部门了解天气;

(二)听取机场管理机构和通信导航部门关于保障飞行准备情况的报告;

(三)受理并发出航空器驾驶员或者其代表提交的飞行计划;

(四)收到塔台管制室管制员通知的航空器起飞时刻后,发出起飞电报;当飞

行延误、取消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发出延误或者取消电报。在可能的情况下,应

当注明延误后的预计起飞时刻。

着陆机场(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

作:

(一)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1小时研究本机场天气,取得本场天气预报和实况;

(二)听取机场管理机构和通信导航部门关于飞行保障准备情况的报告;

(三)收到起飞电报后,将航空器预计到达时间通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面管制席值班管制员对进、离场的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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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9:30:02 |只看该作者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30分钟,了解天气情况,校对时钟,检查

风向风速仪,校正高度表;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20分钟,开机守听,填写飞行进程单;

(三)了解进、离场航空器的停机位置;

(四)向进近或者区域管制室索取离场程序和放行许可;

(五)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放行许可、起飞条件和离场程序;

(六)航空器驾驶员请求开车、滑行时,根据飞行预报和管制范围内航空器活

动情况和放行许可等,决定开车顺序,指示滑行路线;

(七)离场航空器滑行时,密切注意航空器位置和滑行方向,直到等待点或移

交点,并将进程单移交给塔台管制员;

(八)离场航空器滑行至等待点或认为无影响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转换频率

联络塔台管制席;

(九)通知进场着陆的航空器滑行路线,航空器到达停机位置或者由地面引导

后,与航空器脱离联络。

不设地面管制席的,上述工作由塔台管制室管制席兼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塔台管制室值班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30分钟了解天气情况,检查通信、导航设

备,校对时钟,检查风向风速仪、校正高度表;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前和预计进入机场管制空域前20分钟,开放本场通信

导航设备并及时清理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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