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挥航空器进行等待时,应当在该航空器到达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定 位点5分钟之前,向该航空器发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指示: 1.等待定位点; 2.等待航线与等待点的方位关系; 3.飞往等待定位点的航路或航线及所使用的导航设施的径向线、航向、方位; 4.等待航线的出航距离(使用测距设备)或以分钟为单位的出航飞行时间; 5.等待航线的转弯方向(等待程序已公布的,可以省略); (六)预计航空器的等待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管制员应当了解航空器的续 航能力并迅速通知该航空器预计进近时间或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等待时间未 确定的,也应当通知该航空器。进场的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应当在该航空器的 等待定位点发出。预计还要进行等待的,应当通知该航空器尽可能准确的预计等待 时间; (七)航空器进行等待后向其发出更新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新的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许可; 2.在新的管制界限点之前的全部飞行航线; 3.高度; 4.其他必要的事项; (八)航空器使用指点标和在没有监视设施的地点上空等待的,管制单位应当 拟定好如航空器收听不到该设施的信号时可飞行的航线,包括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 管制间隔配备。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航空器着陆顺序应当按照先到达先着陆的原则予以安排。执 行不同任务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进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安排优先 着陆顺序。通常情况下,遇到紧急情况的航空器、执行重要任务的航空器,应当允 许优先着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