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 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视 飞行规则飞行,可在航线上任一点改航去备降机场; (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示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至预定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经导航设备上空改航去备降机场; (三)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 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 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 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 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 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 (四)通知备降机场管制单位作好准备,并向航空器提供飞往该机场所需的飞 行情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航空器在航路上失去通信联络时,区域管制员应当将有关失 去无线电联络的情报发给航路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目的地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 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进入着陆机场区域前15分钟不断地发出着陆条 件,指示航空器在已占用的高度层上飞向着陆机场导航台,并且通知进近管制室和 塔台管制室。进近和塔台管制室应当不断重复发出进近与着陆条件,直至航空器着 陆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