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条 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应当配备地面风指示器,指示的风 力数据应当与气象(气象监视)台、站的地面风指示器来自同一观测点和同一风力 计。 第三百九十条 使用仪器测计跑道视程的机场,其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应 当配备指示器,以供读出现行跑道视程数据,对起飞和着陆以及进近的航空器提供 服务。配备的指示器所指示的数据应当与气象台、站的指示器指示的数据来自同一 观测点和同一视程测计设备。 第三百九十一条 特殊天气报告、订正的天气预报以及天气变坏或预期将要变 坏的天气报告,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及时主动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不得等到下一次例行报告时间提供,以免失去时效,危及飞行安全。 第六节 航行情报 第三百九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与相应的航行情报服务单位建立联 系,以便能够及时得到对飞行有直接影响的活动的情报。 第十四章 飞行流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三百九十三条 全国飞行流量管理机构分为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和地 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两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掌握全国的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 (二)监控国际航路、国内主要航路和飞行量密集地区的飞行流量,提出实施 流量控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控制民航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起飞、降落时刻; (四)与非民航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五)协调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流量管理问题; (六)协调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出现的 有关流量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