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航空器着陆后给予滑行指示; 3.航空器复飞时,立即通知进近雷达管制员,并按其指示实施管制,随后将 责任交给进近雷达管制员。 (四)塔台管制室范围内为目视气象条件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 1.向在塔台管制室管制区内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 2.批准航空器在塔台管制室管制区内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对其实施管制; 3.调配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进入本管制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 航空器之间的冲突,调整着陆顺序; 4.机场塔台管制与进近管制之间的移交,应当在航空器即将进入跑道前完成, 或在航空器离地后立即完成,以确保离场航空器能在起飞后在距跑道末端2千米内 被识别。塔台管制室与进近管制室之间的管制移交,可按双方协议和其他方法进行; 5.在配有高亮度雷达显示器的塔台,显示器显示的内容可用于识别航空器, 确定航空器间的位置关系,向航空器提供更新的位置情报和有关气象情报。 第十节 雷达进近管制 第二百四十五条 雷达进近管制是指航空器按照标准仪表程序进近时,雷达管 制员利用监视雷达进行的监视雷达进近或者利用精密进近雷达进行的精密雷达进 近。实施雷达进近管制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提供有关最后进近的方位 和相对跑道入口距离的情报。进行监视雷达进近管制时,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应飞高 度。进行精密雷达进近管制时,应当向航空器提供下滑航径的引导。 提供雷达进近管制服务,不改变航空器驾驶员或机场的最低着陆天气标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从事监视雷达或精密雷达进近服务期间, 除了履行与此种进近有直接关系的职责外,不得承担与该项服务无关的工作。使用 雷达引导进近的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掌握按引导进近的类别而制定的有关超障高 度。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后进近开始前,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 次位置,并应当说明距离是从那一点开始计算的。开始雷达进近前,应当通知航空 器以下情报: (一)将使用的跑道; (二)适用的超障高度; (三)下滑道航径的角度; (四)无线电失效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