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声速航空器的航路放行许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跨声速加速阶段,许可延续到该阶段的终点; (二)自超声速巡航到亚声速的减速阶段,许可其不间断的下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航路或部分航路中的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 协调,以便向航空器发出自起飞地点到预定着陆地点的全航路放行许可。因资料或 协调原因不能全航路放行而只能放行到某一点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未经双方管制区协调,不得放行航空器进入另一管制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区域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得知本责任区除已接受的飞行活动 外,在某一时间一定航段内不能容纳其他飞行或只能在某一速度下容纳飞行活动时, 应当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航空器经营人或飞经本责任区的航空器驾驶员。 第一百六十条 管制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管制室之间进行管制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在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 前10分钟(短程航线为5分钟)与接受单位进行管制移交。 (二)管制移交的内容应当包括: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可省略); 3.飞行高度; 4.速度(根据需要); 5.移交点; 6.预计飞越移交点的时间; 7.管制业务必需的其他情报。 管制移交应当通过直通管制电话进行。没有直通管制电话的管制室之间,通过 对空话台、业务电话、电报等进行。已经接受管制移交的航空器,在预计进入管制 空域边界的时间后仍未建立联系的,值班管制员应当立即询问有关管制室,同时采 取措施联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应当随时了解本责任区内的天气情 况和飞行活动情况,确切掌握航空器的飞行条件和飞行位置;正确配备管制间隔, 合理调配飞行冲突;妥善安排航空器等待,及时调整航空器飞行航线,加速和维持 有秩序的空中交通活动。 航空器在预计飞越报告点3分钟后仍未收到报告的,值班管制员应当立即查问 情况并设法取得位置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