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 最低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8千米; (二)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三)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2千米; (四)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五)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六)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七)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八)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九)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款规定的尾流间隔距离适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一)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 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 穿越。 第十节 位置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七《航 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在位置报告点和管制员指定的地点和时刻,向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飞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越位置报告点时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 飞越位置报告点的时间、位置、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 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