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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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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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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9:39:27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七十六条 管制员应当在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预计到达着陆机场导航

台上空前10分钟,将等待空域内该航空器占用的高度层空出,禁止其他航空器穿

越。在该航空器预计到达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后30分钟内,禁止其他航空器在等待

空域内下降。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间段内着陆。

按照实际起飞时刻计算的到达时刻,即为航空器优先着陆下降高度的开始时间。

第二百七十七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恢复联络,或者

航空器预计飞越导航台上空30分钟内发现航空器的,可恢复其他航空器的活动,

并立即通知有关管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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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10-3-9 19:39:38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磁暴影响失去地空通信联络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管制室使用各种波道,特别是甚高频,设法与航空器联络;

(二)使用雷达监视航空器飞行;

(三)通知航空器使用甚高频与同航路或者邻近的航空器沟通联络,相互通报

情况,并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飞行;

(四)暂时停止航空器起飞;

(五)建议飞越的航空器在本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着陆。

第三节 无线电罗盘失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无线电罗盘失效时,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

(一)询问无线电罗盘失效的情况和原因;

(二)利用雷达监视和引导航空器飞行;

(三)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挥其继续保持在云下按目

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协助

该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在就近机场着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航空器驾驶员

的要求调配航空器转为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四)离场航空器尚未飞出进近管制区时,可建议该航空器返航着陆;

(五)着陆机场的天气符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条件,而该机构又无精密进近雷

达或者仪表着陆系统时,管制员应当提供天气较好且灯光、无线电助航设施较完善

的备降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择。

第四节 发动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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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10-3-9 19:39:51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八十条 在起飞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

及时调配其他有关航空器避让,立即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做好航空器着陆的援救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路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部分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

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驾驶员意图;

(二)提供就近机场的资料和有关的飞行情报;

(三)如果航空器不能保持原指定高度继续飞行,及时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四)航空器不能保持最低安全高度,又不能飞往就近机场着陆,航空器驾驶

员决定选择场地迫降时,应当按照搜寻援救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百八十二条 发动机部分失效的航空器进近着陆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

措施:

(一)在航空器着陆前,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援救准备工作;

(二)空出该航空器占用的及其以下的高度,禁止其他航空器和与援救无关的

车辆在机动区内活动;

(三)允许航空器在有利的高度飞向着陆机场。

第五节 座舱失压

第二百八十三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因增压系统失效紧急下降时,

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航空器当时的位置,迅速通知其他航空器避让,并立即通报有关管

制单位;

(二)允许航空器在不低于安全高度的情况下,下降到4000米以下高度飞

行;

(三)航空器下降到较低高度层飞行后,了解其续航时间;

(四)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及时提供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就近机场着陆

所需的飞行情报。

第六节 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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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10-3-9 19:40:03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八十四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采取如

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

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二)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

器避让;

(三)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1.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界和雷达观

测;

2.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3.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然后采取复航措施;

(四)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显著地标(铁路、湖

泊、江河、城市等)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按照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

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五)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

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航管制单位。

第二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复航,并决定在发现的

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

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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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9:40:14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或按有关军航管制单位的要

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一经发现有不明的航空器在本区域内飞行,应当尽力识别该

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询问其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关于该航空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帮助与该

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三)设法从在该区域内的其它航空器得到情报。

第二百八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查清不明航空器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将

航空器的情况通知有关军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七节 空中失火

第二百八十八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时,管制员应当采取

如下措施:

(一)了解着火部位和航空器驾驶员所采取的措施;

(二)允许航空器下降到最低安全高度,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飞往就近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及时提供所

需的飞行情报,将迫降地点及时通知搜寻和援救单位;

(四)向失火航空器提供各种便利和优先着陆许可,避免其复飞;

(五)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航空器着陆和援救的准备工作。

第八节 空中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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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2010-3-9 19:40:50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九十条 当军航管制单位观察到可能是民用航空器正在飞进或已进入某

一空域并要进行拦截时,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当尽力识别该航

空器并向该航空器提供所需的航行引导,以避免航空器被拦截。并将有关情况通报

有关军事单位。

第二百九十一条 当民用航空器被拦截时,其所在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

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任何可用频率上,包括紧急频率121.5兆赫,与被拦截的民用航

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按照有关军航管制单位的要求,将拦截一事通知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

(三)同有关的与拦截航空器保持有双向通信联络的军航管制单位建立联络,

并向其提供能够得到的关于被拦截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四)根据需要,在拦截航空器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或在有关军航管制

单位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五)与有关军航管制单位密切协调,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障被拦截的民用

航空器的安全;

(六)如果该民用航空器是从国际相邻飞行情报区偏航或迷航误入的,应当通

知该飞行情报区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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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010-3-9 19:41:02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得知民用航空器相邻区域正被拦截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应当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拦截民用航空器所在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其提供有助

于识别该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二)在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关军航管制单位或

拦截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第十节 紧急放油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允许具有放油设备飞机起降的机场,应当在机场附近划定放

油区并规定在放油区飞行的航线、高度,其有关资料应当以航行通告发布。

第二百九十四条 航空器需要紧急放油时,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收到航空器紧急放油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航空器飞往放油区的

航线、高度和放油区的天气状况通告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最低间隔

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900米以上通过;

(二)距放油区16千米以上;

(三)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

第二百九十六条 当航空器准备紧急放油时,机场所在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在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系统或地空无线电频

率上,每隔3分钟通播一次通告,直到紧急放油完毕后15分钟为止。

紧急放油完毕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发出终止通告。

第十一节 搜寻和援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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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9:41:14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九十七条 收到航空器紧急、遇险的情况报告或者信号时,管制员应当

迅速判明航空器紧急程度、遇险性质,立即按照情况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的

程序提供服务。

(一)情况不明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与有关管制单位联系;

2.按照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的程序工作;

3.采取相应的搜寻措施,设法同该航空器沟通联络。

(二)告警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通知援救单位做好援救准备,并报告值班领导;

2.开放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进行搜寻;

3.通知有关管制室,开放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进行搜寻;

4.调配空中有关航空器避让,通知紧急状态的航空器改用备用频道,或者通

知其他航空器暂时减少通话或者改用备份频道;

5.当处于紧急状态的航空器尚无迫降危险时,根据航空器的情况,及时提供

有利于飞行安全的指示,协助航空器驾驶员处理险情。

(三)遇险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报告值班领导,通知有关报告室和管制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通知有关搜寻援救单位;

2.将遇险航空器的推测位置、活动范围或航空器迫降地点通知救援单位;

3.如果航空器在场外迫降时,应当尽可能查明航空器迫降情况和地点。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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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9:41:26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九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与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的军航管

制单位建立通信联系并保持密切的协调,根据需要可指定协调机构并签定协议。

当得到军航管制单位将安排对于民用航空器有影响的活动的通知时,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应当主动地与有关军航管制单位进行协调,及时公布这些活动的有关情报,

并对民航飞行活动作出最佳的安排,以避免对民用航空器造成危险,尽可能将对民

用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干扰减至最低程度。

第二百九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有关军航管制单位之间在协调时应当注

意下列事项:

(一)了解飞行活动的地点、区域、时间、性质,避免关闭或重新划设原已建

立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避免影响航空器使用最经济的飞行高度层或航线运行;

(二)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直接通信,以供

协调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使用。

第三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例行地或经要求向有

关军航管制单位提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及动态情报。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

第三百零一条 航空器经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订有有关协议的,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该经营人的要求,向该经营人或其指定代表提供有关情报。

第三百零二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经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订有有关协议

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该经营人的要求,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

该经营人或其指定代表。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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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9:41:39 |只看该作者

第三百零三条 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布的协调

指示。塔台管制室还应当遵守有关进近管制室发布的协调指示。

第三百零四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随着飞行的进程将所需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

报,向相邻的区域管制室传递,上述情报应当及时发出,以便相邻的区域管制室有

足够的时间收到并进行分析和互相协调。

第三百零五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离相邻的管制区域边界不远,起飞后

向接受单位发出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在接受单位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和协调

时,移交单位应当在放行航空器之前将管制情报和请予接受的要求发给接受单位,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果飞行中的航空器在相邻的区域管制边界前要求放行许可,在飞行计

划和管制情报发给相邻区域管制室并与其进行协调之前,应当使该航空器在移交单

位的管制空域内等待。

(二)如果航空器在管制区边界附近要求改变其现行飞行计划,或移交单位建

议更改在边界附近的航空器的现行飞行计划,在接受单位未接受前,移交单位应当

暂缓发出修改的放行许可。

第三百零六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相邻的区域边界不远,在发出预计飞

越边界的数据时,尚未起飞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

定的预计起飞时间计算。在飞行中要求放行许可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

据从等待点飞至边界的时间再加上预计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计算。

第三百零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

调的条件进行移交。如果双方有移交协议,则可按协议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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