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布的协调 指示。塔台管制室还应当遵守有关进近管制室发布的协调指示。 第三百零四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随着飞行的进程将所需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 报,向相邻的区域管制室传递,上述情报应当及时发出,以便相邻的区域管制室有 足够的时间收到并进行分析和互相协调。 第三百零五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离相邻的管制区域边界不远,起飞后 向接受单位发出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在接受单位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和协调 时,移交单位应当在放行航空器之前将管制情报和请予接受的要求发给接受单位,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果飞行中的航空器在相邻的区域管制边界前要求放行许可,在飞行计 划和管制情报发给相邻区域管制室并与其进行协调之前,应当使该航空器在移交单 位的管制空域内等待。 (二)如果航空器在管制区边界附近要求改变其现行飞行计划,或移交单位建 议更改在边界附近的航空器的现行飞行计划,在接受单位未接受前,移交单位应当 暂缓发出修改的放行许可。 第三百零六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相邻的区域边界不远,在发出预计飞 越边界的数据时,尚未起飞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 定的预计起飞时间计算。在飞行中要求放行许可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 据从等待点飞至边界的时间再加上预计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计算。 第三百零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 调的条件进行移交。如果双方有移交协议,则可按协议进行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