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履历本(飞机、发动机履历本,螺旋桨、航空器部件履历本/卡);
B. 工作单/卡(例行和非例行两大类);
C. 维修放行证明(详见CCAR145第145.33 条);
D.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表格AAC-038(12/94)];
E.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表格AAC-085(12/94)];
F.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表格F145-5(10/2001)],详见CCAR145;
G. 其它文件类型。
A. 填写的的飞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及注册号;
b) 航空器型别;
c) 飞行第一个起飞站及日期;
d) 起飞和降落站三字代码或航站名称;
e) 取轮挡时间;
f) 放轮挡时间;
g) 起飞全重;
h) 油量(包括新加油量和总油量);
i) 飞行前训练飞机上剩余油量;
j) 记录本中的空中时间,轮挡时间及着陆次数;
k) 机组成员姓名;
l) 连续起落次数;
m) 机组发现故障;
n) 对机组发现故障的处理;
o) 放行人员签字和执照号。
B. 机组发现故障或缺陷的填写要求:
a) 故障现象或缺陷及发生的环境应叙述清楚、准确;
b) 如实填写对故障或缺陷所作的处理;
c) 如发现多条故障或缺陷,应分条叙述并应以阿拉伯数字逐条连续编号;
d) 如未发现故障或缺陷应填写“正常”。
C. 维修人员对机组发现故障或缺陷处理的填写要求:
a) 写明所作排故工作及工作依据文件;
b) 写明涉及故障件的件号、序号,如借助功能试验或检测设备确认故障件页应写明;
c) 写明故障不正常的状况或所受损伤状况;
d) 如有换件应写明所拆装件件号及序号;
e) 写明排故后作了何种功能试验,结果如何;
f) 如办理了故障保留,应写明保留单号;
g) 排故人员签名和日期;
h) 对机组记述的故障或缺陷的处理亦应与机组所报故障或缺陷的编号对应填写。
D. 维修人员发现的故障或缺陷和采取措施的填写要求按照b)、c)款执行。
详见学院航空器地面除冰/防冰程序。
学院若需要租赁其他单位或公司的航空器用于飞行训练,在合同生效前12个月内,对该航空器的维修、检查以及航空器的现状至少符合CCAR91部的要求,租赁合同和运行控制的责任必须满足CCAR91第91.25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