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学生驾驶员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必须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航空器上检查确认已熟练掌握,能够安全实施单飞;
B. 学生驾驶员在操作航空器首次单飞之前,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有授权教员针对其所飞型号航空器的签字,批准;
b) 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c) 在首次单飞前,应当得到在场飞行教员的批准。
C.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单飞或距起飞机场超过ffice:smarttags" />50公里的转场单飞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已经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b) 经授权教员检查证明其已熟练掌握了本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转场飞行的动作与程序;
c) 已经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合格完成了课程规定的动作与程序;
d) 遵守授权教员签字时注明的任何限制。
D. 学生驾驶员在施转场飞行前必须具有下列签字批准:
a) 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学生驾驶员执照上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并注明所飞航空器类别;
b)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对所飞型号航空器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
c) 在每次转场单飞前,由授权教员按本条E款规定评估其转场计划并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该签字批准必须详细说明所飞航空器的厂家和型号;证明该驾驶员做好了飞行计划和准备,能够安全实施转场单飞。
E.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转场单飞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确认该驾驶员的转场计划是正确的;
b) 评估天气实况和预报,确定本次飞行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完成;
c) 确认该驾驶员技术熟练,能够安全实施本次飞行;
d) 确认该驾驶员对所飞航空器具有合适的转场单飞签字批准;
e) 确认该驾驶员的单飞签字批准对所飞航空器是现行有效的。
A. 学院注册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局方组织的与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理论考试,方可申请参加涉及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
B. 学生的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由“学院考试委员会”下设的执照理论考试小组负责,由飞行安全技术处具体实施。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的管理与程序见总局飞标司设在学院的执照理论考试中心的《执照理论考试中心管理手册》;
C. 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学生必须经过授权教员在完成了理论教学,或者完成了对申请人的自学情况审查后,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教员证明/推荐页上,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推荐意见;
D. 申请人应向执照理论考试中心出示授权教员的推荐意见(军转民学员首次考试可以不需要教员推荐),按照局方规定交纳费用后,可参加考试;
E. 学生的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由执照理论考试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有效的理论考试成绩单;
F. 申请人如未通过执照理论考试,应按照规定由授权教员授课或自学进行复习,必须在30天以后,方可由授权教员推荐申请参加补考。
A. 学生的飞行训练检查由“学院考试委员会”下设的实践考试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B. 学生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实践考试由局方组织,“学院考试委员会”下设的实践考试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C. 实践考试小组职责:
a)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学生训练、改装训练、模拟机训练的阶段检查和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实践考试工作;
b)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飞行教师转技术等级训练、转机长训练、改装训练的技术检查和考核工作;
c) 负责组织与审核新飞行指挥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d) 考试结束后提交书面考试报告,对训练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D. 考试管理:
a) 飞行技术检查必须按照飞行训练提纲所规定阶段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实践考试必须按照《实践考试标准》实施;
b) 检查和考试前,必须严格审查各类技术文件;实施检查和考试,必须严格飞行技术标准、严格按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客观地反应训练质量;
c) 实践考试小组可以指派飞行技术检查员,代表考试小组具体实施技术检查;
d) 分院训练管理部门提前一周,应将实践考试申请人姓名、执照号码、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和拟参加考试的考试员名单,以规定的格式向学院实践考试小组提出申请,由实践考试小组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向西南管理局飞标处提出实践考试申请,并将局方批复转发分院,根据局方批复组织实施实践考试;
e) 考试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完整填写实践考试工作单和飞行经历记录本等文件。对于考试中断,应向学生出具中断证明;如果学员未通过考试,则出具不合格证明,并提供有关考试的书面材料。学院实践考试小组将考试情况和结果汇总报西南管理局飞标处。
E. 注册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参加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实践考试:
a) 参加并通过由局方组织的与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理论考试,接受授权教员的教学,完成相应训练课程的训练;
b) 授权教员认为学员已具备了通过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能力,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教员证明/推荐页上,按照规定格式签署了推荐意见;
c) 学员因操作不合格、天气或机械原因造成实践考试中断,在完成了附加训练并获得了教员签字证明的60天内,出示中断考试证明,可以进行剩下的实践考试。
F. 学员未通过实践考试,必须接受授权教员的补充训练,在授权教员认为学员已具备了通过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能力,并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教员证明/推荐页上,按照规定格式签署了推荐意见后,方可申请参加补考;
G. 在训练课程的每一个阶段,局方监察员或学院实践考试小组成员可以随时对学员进行技术检查,掌握训练质量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