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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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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运行手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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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09-12-27 09:24:45 |只看该作者

6.10.1.1          使用加油车在飞机翼下压力加油和翼上重力加油fficeffice" />

A.      在飞机主发动机关车熄火并放好轮档后,加油车以每小时不大于ffice:smarttags" />5km的车速驶入指定加油位置,在靠近飞机15m前由加油员引导油车缓慢行驶靠近飞机。禁止车头正对飞机。油车停放位置必须避开主发动机喷口(通常在半径3m以远)、辅助动力装置排气口或其他危险区域;

B.      油车停稳后,司机应迅速实施手制动,将刹车锁定、放好轮档,并将油车上的导静电接地线与飞机上的导静电接地桩连接妥当,松开车上的灭火器绑带以备应急使用。检查车上所用的流量计的计数器是否回零,关闭抽油管路上的阀门;

C.      加油员迅速将加油胶管与飞机油箱接口相连接,同时注意检查胶管末端加油接头与飞机油箱接头是否锁牢;

D.      机组或航空公司的代表(学院除Y7/100飞机和航班飞机外由地面机务人员)通知可以加油时,司机打开管路所需输油阀,挂上油泵,手握呆德曼控制器开始慢速、然后逐渐增加泵速至额定流量;

E.      在加油过程中,严禁司机与加油员坐在油车驾驶室内。司机必须注意监控加油车上的各种仪表是否正常运行,发现异常现象,马上停止加油,加油员必须注意观察油车加油胶管与接头连接处是否渗漏,飞机油箱排气孔是否溢油。如果飞机油箱排气孔浇油面积大于2,机组人员或航空公司代表必须立即关掉有关油箱加油电门,司机必须立即停泵,待清理溢油后,方可继续加油;

F.      在进行飞机翼上(重力)加油时,不允许将飞机油箱口的油滤取出实施加油;加油员上衣口袋不应装有易掉物品,以防止掉入飞机油箱内。所使用的梯子与飞机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软衬垫,以免擦伤飞机表面。加油员将油箱盖打开l2分钟后,司机将油枪从机翼前缘递给加油员,加油员将油枪与飞机之间导静电接地线接好,并将油枪与油箱四裸露的金属部分接触,手持油枪握着突出齿柄,位于测风方向实施加油,同时注意与司机保持联络。各类飞机油箱不应加满,应留有13cm的膨胀空间;

G.      加油完毕,按要求关好飞机加油箱盖,收回胶管,盖好加油接头防尘盖,并将加油接头牢固地收藏在油车接头支架上,然后记录流量表实际指示数和实际密度,填写“飞机加油单”(以升为计量单位),机组人员或航空公司代表(学院除运七和航班外为地面机务人员)查看流量计读数后,在“飞机加油单”上签字。应按实际加油数量填写“飞机加油单”。填写时,应将加油单上所列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应涂改。加油量以升为计量单位,除用阿拉伯字母填写外,还应以中文大写注明,同时还要注明航油的实际密度;

H.      司机收回油车接地线后统加油车一周,检查无误后,由加油员引导加油车缓慢驶离飞机。

6.10.1.2          夜间航空器加油

夜间加油除执行以上条款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      当执行夜间加油时,油车司机必须检查油车的大灯、小灯、指挥灯、警示灯、操纵室的照明是否完整、良好;

B.      如果加油机位无大面积照明设备,加油人员必须携带防爆手电筒,加油前打开,加油结束后关闭(翼上加油时,则上机翼前打开,下机翼后方可关闭)。在飞机加油时,应有开泵、变速或停泵等操作信号及加油车启、停指挥信号。

6.10.3    溢油预防和处理

A.      在加油过程中,严禁司机与加油员坐在油车驾驶室内;

B.      司机必须注意监控加油车上的各种仪表是否正常运行,发现异常现象,马上停止加油;

C.      加油员必须注意观察油车加油胶管与接头连接处是否渗漏,飞机油箱排气孔是否溢油。如果飞机油箱排气孔溢油面积大于2或发生其它燃油溢出情况时,机组必须立即关掉有关油箱加油电门,司机必须立即停泵,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      立刻停止加油;

b)      立即警告机上的每个人;

c)      关闭加油区域内的地面电源车、其它发动机或电动机,避免打开其他任何电源;

d)      操作人员必须离开加油区;

e)      通知现场指挥,要求消防部门立即到场采取防火措施,并清除外溢燃油;

f)      如果加油是在单发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的,此发动机必须停车;

g)      如果有必要,应将飞机拖到安全的地方;

h)      待清理溢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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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09-12-27 09:25:02 |只看该作者

附件1: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fficeffice" />

顺序

含义

昼间

夜间

1

请求起飞

飞行员向上举手

闪烁航行灯

2

允许起飞

用白色信号旗向上指,然后指向起飞方向

打开绿色信号灯

3

禁止起飞

(或者滑行)

用红色信号旗向上指或者向飞机前方发射红色信号弹

打开红色信号灯或向飞机前方发射红色信号弹

4

请求着陆

飞机通过跑道上空并且揺摆机翼

飞机通过跑道上空并闪烁航行灯或打开着陆灯

5

允许着陆

铺设T字布或发射绿色信号弹

打开T字灯或发射绿色信号弹

6

禁止着陆

T字布摆成+字形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弹

T字灯改成+字形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弹

7

命令全部飞机

立即降落

T字布前ffice:smarttags" />五米处与横布平行放一横布

连续发射绿色信号弹

8

请求立即强迫着陆

飞机通过跑道上空并且发出一颗或者数颗信号弹

飞机通过跑道上空并发出一颗或者数颗信号弹

9

命令在备降机场降落

T字布位置摆一箭头式布,箭头指向备降机场

T字灯位置摆一箭头式灯光,箭头指向备降机场

顺序

含义

昼间

夜间

10

命令在迫降地带着陆

T字布摆在迫降地带

关闭T字灯,用探照灯照射迫降地带

11

在机场上空做右起落

航线飞行

T字布前五米处用布摆一个三角形

T字灯前五米处用灯光摆一个三角形

12

起落架未放下

T字布分开五米或发射红色信号弹

 T字灯分开五米或者发射红色信号弹

13

右起落架故障

T字布横布右端折起

 

14

左起落架故障

T字布横布左端折起

 

15

前起落架故障

T字布前,纵布延长线上十米处,平行跑道辅设一纵布

 

备注

T字布的尺寸:纵布的长度为12,宽度为2;横布及辅助布的长度为9,宽度为2

T字布的颜色:地面有雪红色或者黑色,没有雪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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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09-12-27 09:25: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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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类别

组别

拦截飞机的信号

含义

被拦截飞机

的信号

含义

 

 

 

昼间:在被拦截航空器的左前方摇摆机翼,得到回答后,向左作小坡度平飞转弯向。

夜间:同上,并且不规则地闪烁航行灯和着陆灯。

注:如果由于气象或者地形条件限制,可以在违反规则航空器的右前方作此动作,接着向右转弯。

你被

拦截

,跟

我来

昼间:摇摆机翼,并且进行跟随。

夜间:同上,并且不规则的闪烁航行灯和着陆灯

明白,照办

昼间或者夜间:

在被拦截飞机的左前方,向左作大于90°的上升转弯,迅速脱离。

你可

以继

续飞

昼间或者夜间:摇摆机翼

明白,照办

昼间:在机场上家盘旋,放下起落架,并且顺沿着陆航向通过跑道 上空。

夜间:同上,并持续地打开着陆灯

昼间:放下起落架,进行跟随,并且通过跑道,如果认为能够安全着陆,即进行着陆。

夜间:同上,并且持续地打开着陆灯。

明白,照办

昼间:在高出场面ffice:smarttags" />300以上,但不高于600,通过路道,收起落架,继续在机场上空盘旋。

夜间:在高出场面300以上,但不高于600,通过跑道,闪烁着陆灯,继续在机场上空盘旋。

如果不能闪烁着陆灯,可以闪烁其他任何灯光。

你所指定的机场适当

昼间或夜间:如果需要被拦截的飞机跟随飞往备降机场,应当收起起落架,并且使用第一组信号。

如果决定放行被拦截的飞机,使用第二组信号。

明白,继续飞行

 

附件3:机场管制塔台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

指向航空器的灯光信号的颜色和型式

对于地面上航空器的含义

对于飞行中学院训练

飞机的含义

绿色定光

可以起飞

允许着陆

一连串绿色闪光

可以滑行

返航着陆()

红色定光

停止

给其他航空器让出航路

并继续盘旋飞行

一连串红色闪光

滑离所用着陆区

机场不安全,不要着陆

一连串白色闪光

滑回机场的起始点

在此机场着陆并滑到停机坪

红色信号弹

 

不管以前有无指示

暂时不要着陆

注:着陆和滑行许可信号,在适当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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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09-12-27 09:25: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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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飞行教学训练课程与质量管理

7.1  训练课程

7.1.1        概述

学院开设的驾驶员执照等级训练课程和特殊课程,必须符合CCAR141部相关章节和附件的要求,训练课程经局方批准后,课程所使用的航空器以及该航空器可以实施的训练运行应在《训练课程目录》中至少保存12个月。

7.1.2        训练课程批准与更新程序

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学院主业务办公室必须在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A.      学院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B.      学院的组织职能结构;

C.      学院主要运行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D.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课程提纲和训练记录;

E.      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运行机场的说明;

F.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G.      学院训练课程使用训练航空器的说明;

H.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I.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J.      学院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的说明,包括质量保证系统;

K.      训练记录;

L.      申请修订训练课程,还必须附上两份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7.1.3        训练课程内容要求

A.      学院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必须符合CCAR141部相应附件中规定的训练内容要求;

B.      学院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必须符合CCAR141部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      学院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每间教室的说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该教室能够容纳学员的最大数量;

b)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训练飞机部件和其他特殊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c)      对训练中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说明;

d)      一份主要训练机场的清单,一份对所用设施的说明,包括对每个机场上供学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的飞行讲评区域情况的说明;

e)      对所用训练航空器型号的说明,包括对每一教学阶段所用的特殊设备的说明;

f)      从事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教员的最低资格;

g)      训练提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参加该训练课程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执照和等级、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2)      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需要的时间;

3)      学生在本课程学习中必须完成的教学内容;

4)      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5)      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D.      学院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并且不需要具体说明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学院持有按照CCAR141部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并在提出申请的月份之前持有该合格证至少连续24个日历月;

b)      除了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      学院没有为该训练课程申请批准考试权,也没有获得该训练课程考试权;

d)      实践考试和理论考试由下列人员实施:

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2)      考试员,且不是学院的飞行教师。

E.      学院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最终批准,并且不需要具体说明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学院获得该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至少已有24个日历月;

b)      除了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      学院没有为该训练课程申请批准考试权,也没有获得该训练课程考试权;

d)      在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至少完成10名学员的训练并推荐其参加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及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并且至少80以上应该首次考试合格。考试是由下列人员实施:

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2)      考试员,且不是学院的飞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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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25:55 |只看该作者

7.1.4        学院开设训练课程的描述fficeffice" />

学院按照CCAR141部相关条款及附件要求开设的训练课程祥见各分院训练课程提纲和本手册第三章。

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a)      根据CCAR141部附件A的要求,学院开设单发飞机、多发飞机和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单发飞机、多发飞机和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训练提纲》。

B.      仪表等级课程

a)      根据CCAR141部附件B的要求,学院开设仪表等级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的《仪表等级课程训练提纲》。

C.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a)      根据CCAR141部附件C的要求,学院开设单发飞机、多发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单发飞机、多发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训练提纲》。

D.      多发等级课程

a)      根据CCAR61  R2部的要求,学院开设多发等级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多发等级课程训练提纲》。

E.      补充训练课程

a)      根据CCAR61  R2CCAR121CCAR141AC-61FS-002AC-61FS-003AC-61FS-008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学院开设补充训练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补充训练提纲》。

F.      过渡大型机、重型机课程

a)      根据CCAR121部的要求,学院开设过渡大型机、重型机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过渡大型机课程训练提纲》和《过渡重型机课程训练提纲》。

G.      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

a)      根据据CCAR141部第141.77条、多人制机组概念(MCC)和CCAR121部对于拟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人员的飞行经历要求,学院开设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目的是为进入CCAR121部运行航空公司担任过渡中型机、大型机或重型机副驾驶的养成学生,在高性能多人制机组飞机上的训练提供一套标准的综合训练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提纲》、《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提纲(过渡中型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提纲(过渡重型机)》。

H.      飞行教员执照和仪表课程(飞机类)

a)      根据CCAR141部附件EF的要求,学院开设飞行教员执照和仪表课程(飞机类)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飞行教员执照和仪表课程训练提纲》。

I.      飞行教员执照和仪表课程(直升机)

a)      根据CCAR141部附件E的要求,学院开设飞行教员执照课程(直升机);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飞行教员执照课程训练提纲(直升机)》。

J.      飞行教员更新课程

a)      根据CCAR141部附件J的要求,学院开设飞行教员更新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飞行教员更新课程训练提纲》。

K.       CE525飞机、BH206HU269直升机型别等级课程

a)      根据CCAR141部附件ICCAR61R2部的要求,学院开设CE525飞机、BH206HU269直升机型别等级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 CE525飞机型别等级课程训练提纲》、《BH206直升机型别等级课程训练提纲》和《HU269直升机型别等级课程训练提纲》。

L.      CE525飞机飞行教员课程和更新(复训)课程

a)      根据CCAR61R2部的要求,学院开设CE525飞机飞行教员课程和更新(复训)课程,目的是在经过训练后在CE525飞机上担任飞行教员,完成复训或熟练检查训练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详见学院《CE525飞机飞行教员课程训练提纲》和《飞行教员更新(复训)课程训练提纲(CE525飞机)》。

M.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a)      按照CCAR141部附件G的要求,学院开设基础地面教员、高级地面教员和仪表地面教员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地面训练时间,详见学院《地面教员执照课程训练提纲》。

N.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a)      按照CCAR141部附件K的要求,学院开设私照、商照、仪表等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课程;

b)      具体课程设置以及训练时间,详见学院的私照、商照、仪表等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执照理论课程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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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26:11 |只看该作者

7.1.4        具备考试权的训练课程 fficeffice" />

7.1.4.1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A.      学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试权的初始批准: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申请书;

b)      持有按照CCAR141部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c)      学院在申请考试权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对拟申请考试权的课程等级已连续保持24个日历月以上;

d)      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必须符合CCAR141部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e)      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学院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1)      针对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训练了1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相应执照或者等级的考试;

2)      推荐参加考试的学员由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学院教师之外的考试员实施,有90%以上首次考试合格。

B.      为保持考试权的持续有效,学院必须: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

b)      持有按照CCAR141部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c)      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已连续持有该考试权所对应的课程等级达24个日历月以上;

d)      申请继续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必须符合CCAR141部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7.1.4.2              考试权的权利

学院的一个或多个课程经局方批准获得考试权后,可以推荐完成课程的学员向局方申请获取相应执照和等级,而无需参加局方为颁发执照和等级组织的理论和实践考试。

7.1.4.3              考试权的限制和报告

学院向局方推荐颁发执照和等级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推荐的学员为学院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

B.      所推荐的学员令人满意地完成了学院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于从其他学校转入学院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学院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a)      必须是按CCAR141部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按CCAR141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学院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b)      完整提供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学校所接受训练的记录,该记录由学院保存;

c)      必须经学院考试,该学员的驾驶技能和航空知识水平符合训练课程要求,并将考试结果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C.      学院所实施的考试必须得到局方的批准,并且在范围、深度和难度上必须与按照CCAR61部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

D.      学院在发现考试内容已经泄露,或得到局方通知,认为有可能存在考试泄密的情况下,学院不得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E.      学院必须保存局方颁发的所有临时执照的记录,该记录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a)      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的下列内容:

1)      学员姓名;

2)      该学员所完成的训练课程;

3)      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人员姓名;

4)      颁发给该学员的临时执照或等级的类型;

5)      将该学员的执照申请文件递交给局方以获得永久性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日期。

b)      一份针对每个学员的结业证书、执照申请表、临时执照、被替换的执照(如适用)以及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成绩的复印件记录;

c)      本条要求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并且能在局方要求时提供给局方检查。在学院停止考试权时,将这些记录交给局方。

F.      在学员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学院必须将该学员的有关执照申请文件和训练记录提交给局方,以便局方为其颁发永久性的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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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26:29 |只看该作者

7.1  注册、训练与考试fficeffice" />

7.2.1        概述

学院应按照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A.      学院必须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阶段检查、实践考试和课程结束考试;

B.      局方对学员进行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课程的训练,检查或考试将按照学院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规定进行;

C.      局方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该课程的训练,考试将按照局方批准的操作范围实施。

7.2.2        学员注册

A.      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应组织学员按照CCAR61R2部的要求,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学生驾驶员执照》,内容包括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日期;

B.      学院应向学员提供训练提纲副本和训练课程目录,在训练结束后收回;

C.      学院应向学员提供由学院编写的,包括设施的使用和航空器操作在内的《安全程序与措施》副本,在训练结束后收回;

D.      学院应按月建立并保存在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训练人员的清单。

7.2.3        地面训练

A.      地面训练是执照或等级课程训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授权教员应严格按照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提纲中规定的地面训练课目的内容实施教学;

B.      学院在地面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人员必须持有附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如果未持有相应执照,必须由负责该地面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并且所进行的教学在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C.      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的教员,还必须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

D.      如果学员是在学院飞行技术学院接受的完整的执照理论课程,飞行技术学院应提供完整的学生学习情况与成绩单;如果学员在分院接受的地面训练,授课教员应将学员完成地面训练的情况记录在学员训练记录中,并由教员和学员共同签字;

E.      接受训练的学员必须在有授课或授权教员的签字推荐,才能参加局方组织的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

7.2.4        飞行(包括模拟机、训练器)训练

A.      飞行训练(包括模拟机、训练器)是执照或等级课程训练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授权教员应严格按照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提纲中规定的训练课目的内容实施教学;

B.      飞行训练运行的相关要求与规定见“第六章学院运行管理规定”;

C.      授课教员应将学员完成飞行训练的情况记录在学员训练记录中,并由教员和学员共同签字,(见本章训练记录一节);

D.      对于每天完成的飞行训练时间,飞行大队应根据飞行任务书上的记录,及时录入“飞行训练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

E.      使用辅助训练装置对学员进行授课的教员,应该熟悉授课内容,能够熟练使用教学设备,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7.2.5        学生单飞(机长训练)

7.2.5.1              学生单飞天气标准

A.      飞行学生首次单飞前,应按提纲完成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由教师先签署意见,报告飞行训练部。飞行大队或上一级机关可以对准备单飞的学生加以技术检查加以确认;

B.      在首次单飞后,飞行教师应负责监控飞行学生的单飞标准和安全。在单飞后段,学生应达到提纲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C.      飞行学生首次单飞和后续单飞阶段的侧风标准,详见各分院《安全程序和措施》。

7.2.5.2              学生机长训练的副驾驶要求

A.      学生机长训练担任副驾驶的飞行员原则上应是执照等级不高于学生机长的飞行学员,担任副驾驶的要求见相应机型压座职责;

B.      下列情况,允许飞行教员担任副驾驶:

a)      在学生飞行技术动作有所反复、训练质量没有提高时,有目的地检查学生机长训练的质量情况;

b)      气象条件不佳时或飞行训练课目复杂时,为提高保证飞行安全的余度;

c)      高教机学生机长训练。

C.      飞行教员担任学生机长训练的副驾驶时,只能履行副驾驶职责,在飞行过程中若实施了对学生技术、安全有帮助的提示,本次训练飞行将视为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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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26:49 |只看该作者

7.2.1.1              学生单飞的批准fficeffice" />

A.      学生驾驶员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必须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航空器上检查确认已熟练掌握,能够安全实施单飞;

B.      学生驾驶员在操作航空器首次单飞之前,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有授权教员针对其所飞型号航空器的签字,批准;

b)      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c)      在首次单飞前,应当得到在场飞行教员的批准。

C.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单飞或距起飞机场超过ffice:smarttags" />50公里的转场单飞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已经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b)      经授权教员检查证明其已熟练掌握了本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转场飞行的动作与程序;

c)      已经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合格完成了课程规定的动作与程序;

d)      遵守授权教员签字时注明的任何限制。

D.      学生驾驶员在施转场飞行前必须具有下列签字批准:

a)      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学生驾驶员执照上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并注明所飞航空器类别;

b)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对所飞型号航空器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

c)      在每次转场单飞前,由授权教员按本条E款规定评估其转场计划并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该签字批准必须详细说明所飞航空器的厂家和型号;证明该驾驶员做好了飞行计划和准备,能够安全实施转场单飞。

E.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转场单飞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确认该驾驶员的转场计划是正确的;

b)      评估天气实况和预报,确定本次飞行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完成;

c)      确认该驾驶员技术熟练,能够安全实施本次飞行;

d)      确认该驾驶员对所飞航空器具有合适的转场单飞签字批准;

e)      确认该驾驶员的单飞签字批准对所飞航空器是现行有效的。

7.2.2        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

A.      学院注册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局方组织的与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理论考试,方可申请参加涉及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

B.      学生的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由“学院考试委员会”下设的执照理论考试小组负责,由飞行安全技术处具体实施。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的管理与程序见总局飞标司设在学院的执照理论考试中心的《执照理论考试中心管理手册》;

C.      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学生必须经过授权教员在完成了理论教学,或者完成了对申请人的自学情况审查后,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教员证明/推荐页上,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推荐意见;

D.      申请人应向执照理论考试中心出示授权教员的推荐意见(军转民学员首次考试可以不需要教员推荐),按照局方规定交纳费用后,可参加考试;

E.      学生的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由执照理论考试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有效的理论考试成绩单;

F.      申请人如未通过执照理论考试,应按照规定由授权教员授课或自学进行复习,必须在30天以后,方可由授权教员推荐申请参加补考。

7.2.3        飞行训练检查和实践考试

A.      学生的飞行训练检查由“学院考试委员会”下设的实践考试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B.      学生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实践考试由局方组织,“学院考试委员会”下设的实践考试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C.      实践考试小组职责:

a)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学生训练、改装训练、模拟机训练的阶段检查和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实践考试工作;

b)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飞行教师转技术等级训练、转机长训练、改装训练的技术检查和考核工作;

c)      负责组织与审核新飞行指挥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d)      考试结束后提交书面考试报告,对训练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D.      考试管理:

a)      飞行技术检查必须按照飞行训练提纲所规定阶段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实践考试必须按照《实践考试标准》实施;

b)      检查和考试前,必须严格审查各类技术文件;实施检查和考试,必须严格飞行技术标准、严格按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客观地反应训练质量;

c)      实践考试小组可以指派飞行技术检查员,代表考试小组具体实施技术检查;

d)      分院训练管理部门提前一周,应将实践考试申请人姓名、执照号码、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和拟参加考试的考试员名单,以规定的格式向学院实践考试小组提出申请,由实践考试小组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向西南管理局飞标处提出实践考试申请,并将局方批复转发分院,根据局方批复组织实施实践考试;

e)      考试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完整填写实践考试工作单和飞行经历记录本等文件。对于考试中断,应向学生出具中断证明;如果学员未通过考试,则出具不合格证明,并提供有关考试的书面材料。学院实践考试小组将考试情况和结果汇总报西南管理局飞标处。

E.      注册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参加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实践考试:

a)      参加并通过由局方组织的与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理论考试,接受授权教员的教学,完成相应训练课程的训练;

b)      授权教员认为学员已具备了通过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能力,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教员证明/推荐页上,按照规定格式签署了推荐意见;

c)      学员因操作不合格、天气或机械原因造成实践考试中断,在完成了附加训练并获得了教员签字证明的60天内,出示中断考试证明,可以进行剩下的实践考试。

F.      学员未通过实践考试,必须接受授权教员的补充训练,在授权教员认为学员已具备了通过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能力,并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教员证明/推荐页上,按照规定格式签署了推荐意见后,方可申请参加补考;

G.      在训练课程的每一个阶段,局方监察员或学院实践考试小组成员可以随时对学员进行技术检查,掌握训练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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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27:06 |只看该作者

7.2  训练质量管理 fficeffice" />

7.2.1        教学训练体系

le="" type="#_x0000_t75">

7.2.2        训练质量管理流程

7.2.2.1              训练质量管理流程图

le="" type="#_x0000_t75">注:本表中的阶段检查包括学院检查员实施的课程阶段检查,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的飞行实践考试。

7.2.2.2              训练部门的质量管理程序

A.      训练情况的分析与汇报

a)      飞行大队应根据训练课程提纲规定的训练阶段,和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教学法研讨会,帮助教员提高教学能力和质量,将会议记录上报分院训练管理部门;

b)      分院训练管理部门在提纲规定的各个阶段,定期向飞行大队了解学生技术掌握情况,组织召开教学质量分析会,针对训练阶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将结果向主任教员和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汇报;

c)      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应定期向分院了解训练课程提纲的执行情况,及时予以解决。参加学生筛选、单飞和提纲规定的各阶段实践考试,掌握训练质量情况,对于训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将情况上报学院运行副院长。

B.      训练进度统计和上报

a)      飞行大队在每日训练结束后,将教员的飞行时间、学生的飞行课程和时间录入《飞行管理系统》;

b)      分院安监部训练科根据《飞行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将在训学生的期班、人数、课程和进度,按照周报、月报和年报的形式上报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

7.2.3        暂停学生训练的程序

7.2.3.1              暂停学生训练的条件

在训练过程中,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授权教员或检查教员认为学生继续参加训练,将影响训练质量时,可以报飞行大队,经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批准,暂停学生训练:

A.      学生未通过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

B.      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

C.      学生的思想和飞行作风,在飞行过程中有危及安全的现象;

D.      学生对于飞行科目的准备不符合课程提纲要求;

E.      学生对技术的掌握程度不符合课程提纲要求。

7.2.3.2              恢复学生训练的条件

在授权教员认为学生满足下述要求后,报飞行大队,经飞行大队或检查教员审查合格,报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批准后,可以恢复学生训练:

A.      学生参加并通过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出示局方颁发的有效理论考试成绩单;

B.      学生对所犯错误有的深刻认识,做出检讨,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C.      经过安全教育,学生对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有了的正确认识,飞行作风有明显转变;

D.      学生经过补充准备后,通过了飞行大队或检查教员进行的考试,符合课程提纲要求;

E.      学生经过补充准备后,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通过了飞行大队或检查教员进行的考试,符合课程提纲要求,可以恢复飞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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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27:21 |只看该作者

7.2.1        中止学生训练的程序fficeffice" />

7.2.1.1              概述

A.      中止训练是指客户在训练中提出不再继续进行训练,或者,学院培训的飞行学生在任何阶段,因身体原因、理论知识、安全观念、飞行作风无法满足职业要求;或技术水平无法达到训练课程提纲的要求,客户不同意增加提纲以外的训练时间以达到质量标准,决定不再进行后续训练;

B.      中止训练可以在任何阶段实施,但养成学生训练中,应尽量掌握在筛选阶段向客户提出是否中止训练的建议。对在筛选阶段后达不到阶段质量标准的学生,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可适量增加训练,以通过最多2次的补考,否则应向客户建议中止训练。

7.2.1.2              中止学生训练的条件

在训练过程中,当满足下列条件时,经主任教员批准,可以中止学生训练,并将情况上报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

A.      客户在训练中提出中止训练的要求;

B.      授权教员或检查教员认为学生继续参加训练将严重危及飞行安全,训练质量将无法达到课程提纲要求:

a)      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满足法规要求;

b)      学生4次未通过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

c)      经过最多两次的飞行补充训练,经飞行大队、检查教员考试确认,

d)      学生技术掌握程度仍然无法达到课程提纲要求;或经过最多两次的实践考试补考,仍然无法通过;

e)      学生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中止训练条件。

f)      学生的思想和飞行作风,严重危及飞行安全。

7.2.1.3              中止学生训练的程序

A.      学生因飞行质量原因中止训练,由教员将情况报飞行大队审核后,报主任教员批准,分院技术管理部门填写相关材料,将情况上报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飞行安全技术处通报学生送培单位(若必要),协商最后处理意见;

B.      学生因飞行质量以外的原因中止训练,由教员将情况报飞行大队审核后,报主任教员批准,分院技术管理部门填写相关材料,将情况上报学院学生处(身体原因需报卫生处),通报学生送培单位(若必要),协商最后处理意见;

C.      学生的中止训练,应由带飞教师填写中止训练(停飞)报告表,飞行大队填写意见,按规定交分院、学院逐级审批确定后,由分院技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学生的个人档案转交学生处。上一级机关如对结论有疑问,可重新审核讨论。

7.3.5        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7.3.5.1              教学质量分析制度

教学质量分析制度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教学质量分析的一种制度,是把教学训练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及时掌握学生训练质量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是保证教学训练质量的重要手段。

A.      教学质量分析通常分为两级,即分院、飞行大队;

B.      分院通常应在一个期班按照训练提纲和训练提纲规定的训练各阶段的进入前、结束时,由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组织分院相关人员参加教学质量分析会,对该期班整体教学训练质量进行分析(一个训练阶段结束和新训练阶段开始时的质量分析可合并进行)。相关内容由分院训练机关记录在案;

C.      飞行大队应在每个阶段内,对正在进行课目、刚完成或将进行的课目(可合并进行),由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组织由飞行大队相关人员参加质量分析会,切实找出学生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及其原因,制定或改进相应的教学预案,尽早采取补救措施。相关内容由飞行大队记录在案。

7.3.5.2              教学评估制度

教学评估是对飞行教员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提高教学训练质量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制订飞行教员培训计划的依据。对飞行教员的教学教学评估由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执行。

A.      通过对飞行教员教学过程的监控和学生的单飞的表现,对教员在安全工作方面进行评估;

B.      通过对学生原来的飞行素质基础和其现在的飞行知识面、飞行的时次比、飞行的技术及其稳定性,对飞行教员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C.      通过对教员的飞行日利用率,对教员的计划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D.      通过对学生的自律能力、自学能力、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评价,对教员的教学能力进行评估;

E.      教员教学评估是一个经常性的活动,通常是与对学生的检查等结合进行。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在完成指定的飞行技术检查任务后,应对飞行教员的教学进行评分,作为飞行教员教学评估的平时成绩;

F.      在飞行教员带飞的期班结束后,由飞行大队对教员进行期班教学评分。根据平时成绩占70%,期班教学占30%的原则,确定本学期或本年度飞行教员教学的最终评分,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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