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机组要认真遵守航行通告(NOTAM)中临时飞行限制区不得擅自飞入的规定。
B. 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入公布的临时限制区域的航空器,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并按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飞行。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在高空空域实施外,只允许在中低空空域内实施。并且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
A.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ffice:smarttags" />3公里(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公里;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公里以下,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
B. 除运输机场空域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米(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米(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学院(CE505、Y7、PA42机型除外)的训练飞机在在空中活动稀少区域,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允许直升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此外,在本条规定的特殊目视天气标准条件下运行时,驾驶员必须持有仪表等级,航空器必须安装有VOR和DME设备,否则只能在昼间运行;
C. 在运输机场空域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公里以下,云下能见、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允许航空器驾驶员昼间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允许直升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D. 起飞或着陆时,地面能见度(如无地面能见度报告,可使用飞行能见度)至少为1600米。但允许直升机在小于1600米的能见度条件下起飞或着陆。
A. 必须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该机场仪表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B. 如果该机场被选作备降机场,天气标准应当提高:
a) 对于直升机以外的学院航空器,在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云高在最低下降高/度(MDH/MDA)或决断高/度(DH/DA)上增加120米,能见度增加1600米; 在有两套(含)以上精密或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云高在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60米,能见度增加800米,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b) 对于直升机,云高在所用机场进近程序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60米,能见度至少1600米,但不小于所用进近程序最低能见度标准。
C. 在未公布最低天气标准的机场,起飞时应当使用的最低天气标准:
a)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单台或两台发动机的学院训练飞机(直升机除外),机场跑道能见度至少1600米;
b) 对于直升机,机场跑道能见度为800米;
c) 当被选作备降场时云高和能见度应当保证学院训练飞机可按照基本目视飞行规则完成从最低航路高度(MEA)开始下降、进近和着陆;
d) 除经局方批准外,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学院训练飞机进入或离开军用机场时,必须遵守该机场有管辖权的军事当局规定的起飞、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但该标准不得低于本手册规定的最低标准。
A.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需要仪表进近着陆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使用为该机场制定的标准仪表离场和进近程序;
B. 对于本条,在所用进近程序中规定了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时,经批准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是指下列各项中的最高值:
a) 进近程序中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b) 为机长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c) 根据该航空器的设备,为其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C.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驾驶航空器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a) 学院航空器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在预定着陆的跑道接地区接地;
b) 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使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c) 学院航空器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的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1) 如果驾驶员使用进近灯光系统作为参照,必须能同时清楚地看到红色终端横排灯或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 30米(100英尺)以下;
2) 跑道入口;
3) 跑道入口标志;
4) 跑道入口灯;
5) 跑道端识别灯;
6) 目视进近下滑坡度指示器;
7) 接地区或接地区标志;
8) 接地区灯;
9) 跑道或跑道标志;
10) 跑道灯。
d) 当飞行能见度低于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的规定时,航空器驾驶员不得驾驶飞机着陆;
e) 当下列任一情况存在时,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必须马上执行复飞程序 :
1) 学院航空器到达决断高(DH)、最低下降高度(MDA)或复飞点不能获得要求的目视参考;
2) 在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以下失去目视参考;
3) 学院航空器在最低下降高度(MDA)或以上进行盘旋机动飞行时,不能清晰辨认该机场特征部分的参照物。
f) 当学院航空器在未公布的航路上飞行或正在被雷达引导,接到空中交通管制进近许可的驾驶员除要遵守仪表飞行规则最低高度规定外,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最后指定的高度,直至到达公布的航路或进入仪表进近程序。此后,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另有通知,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路内或程序中公布的高度下降。一旦达到最后进近阶段或定位点,驾驶员可根据局方对该设施批准的程序完成其仪表进近,或继续接受监视或在精密进近雷达引导下进近直到着陆;
g) 当学院航空器被雷达引导到最后进近航道或最后进近定位点,或从等待点定时进近,或程序规定“禁止程序转弯(NO PT)”时,驾驶员不得进行程序转弯,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程序转弯,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h) 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NDB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标。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VOR、DME、NDB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