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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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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0-5-20 15:55:23 |只看该作者

121.187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fficeffice" />

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

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21.185 条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

成全停着陆。

121.189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

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

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

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

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ffice:smarttags" />10.7 (35 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

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

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 (300 英尺)0.125D,其中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

值;

(ii)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300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600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

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600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

900

(d)在依据本条(a)(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

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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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 (50 英尺)高度(按照飞机飞行手

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

最大坡度不超过15°。

(f)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

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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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0-5-21 12:19:06 |只看该作者

121.191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fficeffice" />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

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

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

之一:

(1)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

至少ffice:smarttags" />300 (10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

的机场上空450 (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以按照本规则第121.197

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600 (2000 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

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

着陆的机场上空450 (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

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

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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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

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

象条件;

(6)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

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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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0-5-21 12:19:19 |只看该作者

121.193 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fficeffice" />

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

列两款要求之一:

(a)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

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 分钟。

(b)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

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

条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

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ffice:smarttags" />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所有地

形和障碍物600 2000 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450 (1500 英尺)处,该净

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

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

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450 (1500 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

推力飞行15 分钟;

(5)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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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的消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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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0-5-21 12:19:32 |只看该作者

121.195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fficeffice" />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

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

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

确定的着陆重量。

(b)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

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

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

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

道交点上方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60%以内作全停着

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

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

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

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

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

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

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

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

求执行。

(e)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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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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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10-5-21 12:20:28 |只看该作者

121.197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fficeffice" />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或者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

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21.195 (b)款规定的假定条

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

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

全停着陆。对于本规则第121.637 条所规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在确定到达时的

预计重量时,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虑应急放油量。

J 章 特殊适航要求

121.211 条 总则

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除满足相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特

殊适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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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0-5-21 12:20:40 |只看该作者

121.213 条 旅客座椅间距fficeffice" />

(a)对于ffice:smarttags" />2006 7 1 日后加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任何载客运行的

飞机应当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其座椅间距应当满足如下要

求:

(1)任何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660 毫米26 英寸);

(2)任何座椅与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78

米(7 英寸);

(3)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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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小于76 毫米3 英寸)。

(c)对于本条(b)款要求的距离的测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b)款第(1)项要求的距离,以椅背腰垫(没有被压缩)76 毫米(3

英寸)高处为原点,在距地板635 毫米25 英寸)以下的整个座椅宽度范围内

测量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

所示)

(2)对于(b)款第(2)项要求的距离,以椅垫和扶手最前端为原点测量水平方

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3)对于(b)款第(3)项要求的距离,测量椅垫和扶手最前端的投影与前面座

椅或者固定结构的最后端的投影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d)对于有杂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测量时杂志袋应当正常装载有关

的客舱安全说明、清洁袋和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机上读物,小桌板应当在正常

的收起位置(起飞和着陆位置)。

(e)所有测量应当在座椅调直和扶手放下的状态(起飞和着陆状态)下测量。

座椅间距测量方法示意图

635 毫米

25 英寸

76 毫米

3 英寸

76 毫米

3 英寸

178 毫米

7 英寸

660 毫米

26 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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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2:21:05 |只看该作者

121.215 条 在客舱内装货fficeffice" />

(a)除本条(b)款或者(c)款规定之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

在飞机客舱内运载货物。

(b)如果货物在经批准的货箱之内且货箱满足下列要求,货物可以装在客舱

内任一位置:

(1)货箱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装有该货箱的飞机的旅客座椅载荷系数和应急

着陆条件1.15 倍的过载,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货箱中可以装载货物的最大重

量的总重量;

(2)货箱上应当清晰地标出该货箱准许装载的货物的最大重量以及为保证

货箱内正确的重量分布而必需的任何说明;

(3)货箱施加的载荷不得超过地板或者飞机其它结构件的载荷限制;

(4)货箱应当固定在座椅滑轨或者飞机地板结构件上,其固定点应当能承受

适用于货箱安装于其上的飞机的旅客座椅的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情况一定倍数

的过载,该倍数为1.15 或者为该飞机规定的座椅固定系数,二者中取较大者,

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在其中可能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5)货箱不得装于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或者客舱通道之

处;

(6)货箱应当为全封闭式的,而且应当用至少为阻燃的材料制成;

(7)货箱内应当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以防止货物在应急着陆情况下发生

移动;

(8)货箱不得安装在会遮挡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

标牌或者任何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位置,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

可以给旅客适当通告的措施。

(c)只要在CCAR-25 部第25.561 (b)款第(3)项规定的载荷系数所对应的

过载条件下能将货物束缚住,并且按照下列要求装载,则货物可以装于任一客

舱内的隔框或者隔板后面: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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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具有足够强度的系留索适当紧固;使货物在所有

可以预计的正常飞行和地面情况下不可能移动;

(2)其包装或者覆盖方式能避免对旅客和客舱内人员可能的伤害;

(3)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加上超过这些部件载荷限制的任何载荷;

(4)其位置不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内

的通道;

(5)其位置不遮拦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标牌或

者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视线,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可以给旅客

适当通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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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0-5-21 12:21:26 |只看该作者

121.217 条 在货舱内装货fficeffice" />

当货物装在其设计要求机组从外部进入其中以扑灭飞行中可能发生的任何

火情的货舱内时,货物的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能携带手提灭火器有效地到达舱

内所有部位。

K 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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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2:21:37 |只看该作者

121.301 条 概则fficeffice" />

(a)除具体指明适用于特殊运行的条款外,本规则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适

用于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所有运行。

(b)本规则第121.305 条至第121.359 条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应当按照适

用的适航要求进行批准和安装。

(c)每个空速指示器应当以公里/小时或者海里/小时为单位校准,并且飞

机飞行手册和有关标牌中的每个空速限制和有关资料中的空速应当相应地以公

/小时或者海里/小时表示。

(d)除经局方批准外,ffice:smarttags" />2005 7 1 日后首次投入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有以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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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如果该飞机需在以英尺为单位确定飞行高度的国家或

者地区运行,则应当同时装备有以英尺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

(e)除本规则第121.645 条(b)款和第121.647 条规定外,只有当下列仪

表和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方可以使飞机起飞:

(1)为符合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适航要求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2)本规则第121.305 条至第121.319 条和第121.359 条、第121.360 条以

及第121.743 条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运行的仪表与设备,以及本规则第121.323

条至第121.351 条中规定的适用于不同运行类型的仪表与设备,而这些仪表与

设备在本条(e)款第(1)项未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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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0-5-21 12:21:52 |只看该作者

121.305 条 飞机仪表和设备fficeffice" />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下列飞行和导航的仪表与设备:

(a)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带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结冰而失效的等

效装置。对于以马赫数为单位来表示速度限制的飞机,则还应至少装有一个马

赫数指示器。

(b)一个灵敏高度表,带有以百帕斯卡(毫巴)为单位的校正装置,并且该

装置对于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气压可以进行修正。

(c)一个带指针和/或者数字式显示的精确指示小时、分和秒的时钟(或者

经批准的等效装置)。

(d)一个大气静温指示器。

(e)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f)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条(l)款装

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可以在360°俯仰和滚转飞行姿态中使用)时,只需要

侧滑指示器。

(g)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仪表)。

(h)一个磁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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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j)副驾驶位置处应单独配备下述仪表:

(1)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具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结冰而失效的等

效装置。对于以马赫数为单位来表示速度限制的飞机,则还应至少装有一个马

赫数指示器;

(2)一个灵敏高度表,带有以百帕斯卡(毫巴)为单位的校正装置,并且该

装置对于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气压可以进行修正;

(3)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4)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条(l)款装

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可以在360°俯仰和滚转飞行姿态中使用)时,只需要

侧滑指示器;

(5)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6)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仪表)。

(k)当需要有重复的仪表时,要求对每个驾驶员有单独的显示和单独的选择

开关或者其他相适用的设备。

(l)除局方批准的某些涡桨飞机外,在涡轮动力飞机上,除在每位驾驶员工

作位置上各有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可以供使用之外,还应配

备满足下列要求的第三套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1)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2)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 分钟;

(3)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4)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5)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都能清

楚地看见并使用;

(6)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m)对于本条要求的飞行和导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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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仪表组合或者中央飞行系统或者在电子显示器上参数的组合

来满足这些条款的各项要求,但要求每一必需驾驶员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少于本

条所规定的仪表及相应设备提供的信息。

(2)可以使用其他等效符合性方法来满足这些条款的设备要求,但要求在飞

机型号审定批准过程中已表明该方法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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