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33 条 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
规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本规则G
章规定的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
当说明运行规范的每一条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编制
在一起进行分发、携带、保存和更新。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
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121.35 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
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
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
人:
(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0- CCAR-121-R4
(i)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合格证持有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适用本规则第121.21 条(c)款至(g)
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提交修
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
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i)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
(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通过验证试飞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第121.3 条(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
的。
(2)申请书应当以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提交。
(3)在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审查情况后,局方将以下列
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
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
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
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者在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1-
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对该决定进行
重新考虑的请求;
(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
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
立即行动;
(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
(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执行本
条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
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
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