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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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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0-4-20 16:31:51 |只看该作者

(c)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fficeffice" />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运行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负责运行控制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

或者区域。

(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1)机组成员资格;

(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飞行签派;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4- CCAR-121-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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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2:02 |只看该作者

(4)飞机的补给服务;fficeffice" />

(5)航班计划;

(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

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

守本规则中与所实施运行有关的规定。

121.11 条 境外运行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

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CCAR-91 和本规则的规定。

B 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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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2:17 |只看该作者

121.21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fficeffice" />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本规则第121.3 条规定的运行,应向

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航

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

行审查。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

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审查活动日程表;

(2)本规则第121.133 条所要求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管理人员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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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2:29 |只看该作者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fficeffice" />

CCAR-121-R4 -5-

(5)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

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

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

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

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e)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

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

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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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2:41 |只看该作者

(f)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fficeffice" />

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g)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21.23 (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1.23 条 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

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满足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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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3)符合安全保卫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格的或者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

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安全运行;

(2)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3)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121.43 (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

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该合格

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4)对本申请人或者对其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合格证持有人

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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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2: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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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5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

(3)合格证的编号;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

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b)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主运营基地的具体地址,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

于其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2)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7-

(3)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

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经批准,

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

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单上的任何飞机

或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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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3:03 |只看该作者

(5)批准的运行种类;fficeffice" />

(6)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7)机场的限制;

(8)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

修时限的标准;

(9)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10)飞机互换的要求;

(11)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

(12)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13)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121.27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性

(a)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b)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

(1)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2)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

效;

(3)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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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运行的条款失效;

(4)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21.47 (a)款中

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第121.47 (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

运行时,运行规范中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

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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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3:15 |只看该作者

121.29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fficeffice" />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保存在主运营基地,并能随

时接受局方的检查,当国际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上应携带运行合格证

和运行规范要素清单的副本。

121.31 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

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21.21 (c)

(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向其

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

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局

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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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33:40 |只看该作者

121.33 条 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

规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本规则G

章规定的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

当说明运行规范的每一条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编制

在一起进行分发、携带、保存和更新。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

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121.35 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

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

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

人:

(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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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合格证持有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适用本规则第121.21 (c)款至(g)

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提交修

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

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i)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

(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通过验证试飞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第121.3 (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

的。

(2)申请书应当以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提交。

(3)在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审查情况后,局方将以下列

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

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

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

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者在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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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对该决定进行

重新考虑的请求;

(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

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

立即行动;

(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

(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执行本

条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

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

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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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56:50 |只看该作者

121.37 条 申请人的责任fficeffice" />

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

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

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

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1 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

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

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C 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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