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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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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0-5-19 15:15:26 |只看该作者

121.155 条 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fficeffice" />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121.157 条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

(a)除按照本规则W 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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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b)合格证持有人用于延伸跨水运行的陆上飞机,应当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第25 部中的水上迫降规定审定合格或者被批准为适合于水上迫降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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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0-5-19 15:15:39 |只看该作者

121.159 条 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以前未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完

成局方认可的至少100 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

飞行。在运行验证试飞过程中,如果局方认为试飞已达到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则局方可以减少验证试飞时间。上述运行验证试飞至少应当有10 小时在夜间完

成。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首次使用曾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

使用过的某一型号飞机,或者使用在设计上作了实质性更改的某一型号飞机,

则在拟使用该飞机实施运行之前,应当完成经局方认可的至少25 小时的运行验

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

(c)本条(b)款所述飞机在设计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1)整套动力装置的型号与飞机合格审定时所装动力装置的型号不相类似;

(2)对飞机或者其部件进行了实质上影响其飞行特性的更改。

(d)除了实施试飞所需的人员和局方指定的人员之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

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上携带旅客。经局方批准,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可以携带

邮件、快递或者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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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0-5-20 15:53:11 |只看该作者

121.161 条 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规则附件C《本规则第121.161 条规定的应急

撤离程序演示准则》(a)款规定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实际演示,证明在载客飞行

中所用的旅客座位数大于44 座的每个型号的飞机,能够使包括机组成员在内的

满载量乘员在90 秒(含)以内撤离飞机。但是,如果该型号飞机已被证明符合

本规则附件C(a)款规定或者适用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可以不实施实际的演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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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使用旅客座位数大于44 座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c)款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部分演示:

(1)该合格证持有人新引进的某型号飞机投入载客飞行并且该合格证持有

人没有按照本条(a)款实施实际演示;

(2)本规则第121.391 条所要求的客舱乘务员的人数、位置或者其应急撤离

职责、程序发生改变;

(3)应急出口的数量、位置、型号或者供撤离用的应急出口开启机构的型号

发生改变。

(c)在实施(b)款要求的部分演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不要求旅客参加但要在局方观察下进行的演示,以验证其机组成员

应急生存训练和应急撤离程序的有效性。在这种演示中,该型号飞机的客舱乘

务员,应当使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线操作程序,按照本规则第121.397 条规

定的应急撤离职责,打开50%所要求的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和50%所要求的非

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并放下50%的应急出口滑梯。这些应急出口和滑梯由局

方选定,并且应当在15 秒钟内准备就绪以供使用;

(2)在实施这种演示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

获得批准;

(3)在这种演示中使用的客舱乘务员,由局方从已经完成合格证持有人经局

方批准的该型号飞机训练大纲的训练并已通过应急设备和应急程序考试的客舱

乘务员中随机挑选;

(4)在开始实施该型号飞机的运行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

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d)每个使用或者计划使用一架或者多架陆上飞机作延伸跨水运行或者按

照要求配备相应应急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b)款进行模

拟水上迫降,证明其能有效地完成水上迫降程序。

(e)对于已经由其他合格证持有人进行过本条(d)款规定的模拟水上迫降的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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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型号飞机,如果每个救生筏都从其存放处取下,其中一个救生筏被投放并

充气或者一个滑梯救生筏被充气,并且指定负责该充气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

的机组成员表演并说明了每项必需应急设备的使用,则认为已经符合本规则附

C(b)款第(2)项、(b)款第(4)项和(b)款第(5)项的要求。前述待充气的救生筏

或者滑梯救生筏由局方选定。

I 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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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0-5-20 15:53:25 |只看该作者

121.171 条 用语定义fficeffice" />

本章中的用语按照下述定义:

(a)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是指从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

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b)“超障面”是指以与水平面成120 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

周围规定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者越过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图上看,该规

定区域的中心线与跑道的中心线相重合,以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起点,

延伸到距起点至少为ffice:smarttags" />450 (1500 英尺)的那一点处。此后,该中心线与该跑道

的起飞轨迹(在起飞时)重合,或者与仪表进近轨迹(在着陆时)重合,或者

当这些轨迹中适用的一个未确定时,它沿至少1200 (4000 )半径的转弯延

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

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60 (200 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

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450 (1500

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150 (500 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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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0-5-20 15:53:42 |只看该作者

121.173 条 概则fficeffice" />

(a)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

121.175 条至第121.187 条的规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37-

(b)使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89

条至第121.197 条的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符合本

规则第121.175 条至第121.197 条的规定。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

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者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验的结果

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者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来确定是否符合

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在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 条至第121.197 条的规

定时还应当考虑到所用航图的精度。

(d)在考虑到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温度修正因素后,活塞式发动机驱动

的飞机,不得在起飞重量超过拟用跑道所允许重量的情况下起飞,拟用跑道所

允许的重量依据本规则中对跑道起飞限制的使用规定确定。

(e)如果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遵守某些规定对于安全已无必要,局方可以在

运行规范中批准偏离本章的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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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0-5-20 15:53:54 |只看该作者

121.175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重量限制fficeffice" />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从确定该飞机最大起飞重量所用的气压

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起飞。

(b)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飞向确定该飞机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

压高度范围之外的目的地机场。

(c)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使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

范围之外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d)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超过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起飞

重量起飞。

(e)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

消耗后,使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不超过该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着陆

重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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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10-5-20 15:54:06 |只看该作者

121.177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fficeffice" />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以起飞:

(1)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 之前的任一时刻,按照

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如果在该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 之后的任

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飞轨迹数

据所示高度能达到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

(3)在达到15.2 (50 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

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15 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15.2 (50 英尺)

0.01D(其中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

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

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 (300 英尺)0.125D

(ii)对于V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300 ,预定航

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600 ;对于I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

15 度时,为600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900

(b)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有效跑道坡度进行修正。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

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

150%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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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0-5-20 15:54:17 |只看该作者

121.179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所有发动机工作fficeffice" />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

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ffice:smarttags" />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

少达到0.0189VSO /秒(VSO 的公里/小时数量乘以0.0189 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

数)或者达到6.90VSO 英尺/分(VSO 的海里/小时数量乘以6.90 得到的上升率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39-

分钟英尺数)。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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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10-5-20 15:54:44 |只看该作者

121.181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fficeffice" />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

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

定航迹两侧各ffice:smarttags" />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0148(0.079-0.106/N)V2

SO/秒(其

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0.079-0.106/N)V2

SO

英尺/分(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

不得起飞。

(b)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

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

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条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

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 (2000

)

(c)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

项规定:

(1)对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

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

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V2

SO/秒的量(其中N 为所装

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V2

SO

英尺/分的量(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海里/小时表示)。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

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

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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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

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

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 (1000 英尺)处时,其上升率

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

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当的训练

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

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符合本规则第121.643 条要

求的备降机场。

121.183 条 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

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a)按照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装有四台或者四台以上发动机的飞

机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第121.18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

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 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

(13.5 海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 (1000 英尺)或者在1500

(5000 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

0.000019V2

SO/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00019 而得到

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V2

SO英尺/分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时数

的平方乘以0.013 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英尺数)上升。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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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均工

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两台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

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

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

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

0.000019V2

SO/秒(VSO 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V2

SO英尺/分(VSO单位为

海里/小时);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

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 (1000 英尺)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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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0-5-20 15:54:58 |只看该作者

121.185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fficeffice" />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

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

许该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ffice:smarttags" />15.2 (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

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

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

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

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

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

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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