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181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fficeffice" />
作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
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
定航迹两侧各ffice:smarttags" />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米
(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0148(0.079-0.106/N)V2
SO米/秒(其
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0.079-0.106/N)V2
SO
英尺/分(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
不得起飞。
(b)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
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
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条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
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 米(2000 英
尺)。
(c)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
项规定:
(1)对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
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
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V2
SO米/秒的量(其中N 为所装
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V2
SO
英尺/分的量(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海里/小时表示)。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
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
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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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
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
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 米(1000 英尺)处时,其上升率
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
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当的训练
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
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符合本规则第121.643 条要
求的备降机场。
第121.183 条 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
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a)按照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装有四台或者四台以上发动机的飞
机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第121.18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
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 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
(13.5 海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 米(1000 英尺)或者在1500 米
(5000 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
0.000019V2
SO米/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00019 而得到
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V2
SO英尺/分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时数
的平方乘以0.013 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英尺数)上升。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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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均工
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两台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
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
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
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
0.000019V2
SO米/秒(VSO 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V2
SO英尺/分(VSO单位为
海里/小时);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
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条
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