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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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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0-4-21 12:57:05 |只看该作者

121.41 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者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2- CCAR-121-R4

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

运行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负责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

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

(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

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

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

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

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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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0-4-21 12:57:16 |只看该作者

121.42 条 安全管理体系fficeffice" />

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

管理,该体系应当:

(a)至少具备了下列功能:

(1)对影响安全的危险源能够及时识别;

(2)保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3)对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定期评估;

(4)持续改进整体安全水平。

(b)明确地界定了整个组织内部的安全责任界限,包括高层管理者应对安全

直接承担的责任;

(c)制订并持续实施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保护数据

来源的妥当防护措施;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3-

(d)制订供运行人员使用的飞行安全文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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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0-4-21 12:57:36 |只看该作者

121.43 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

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

(1)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并应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2)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3)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4)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

规则的要求;

(5)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

则的要求;

(6)本款要求的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

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

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

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

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其中,安全总监可以由本条(a)款

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但应该报请民航局批准。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

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4- CCAR-121-R4

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i)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本规则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本规则第121.131 条要求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G 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

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

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 天内

通知局方。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

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

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

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

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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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0-4-21 12:57:54 |只看该作者

121.45 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fficeffice" />

(a)担任本规则第121.43 (a)款规定的安全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运行安全管理知识、质量管理知识、民航运行相关规章、标准及程

序;

(2)最近6 年内在合格证持有人或局方的安全监督岗位工作3 年以上,或持

有下列任一专业执照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5-

(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i)维修人员执照;

(iii)飞行签派员执照。

(3)理解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运行手册及其他相关要求;

(4)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能。

(b)担任第121.43 (a)款中规定的运行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在最近6 年内,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相同级别飞机按照本规则所实施

的运行中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上,至少有3 年管理经历;

(3)对于初次担任运行副总经理的人员,在最近的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

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对于具

有负责运行副总经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

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

(c)担任本规则第121.43 (a)款中规定的维修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1)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颁发的维

修管理人员证书;

(2)在前6 年内具有至少3 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和级别

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担任第121.43 (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至少具有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中

所用的一种飞机的合适等级;

(2)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对于具有总

飞行师经历的人员,至少在与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

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6- CCAR-121-R4

(e)担任本规则第121.43 (a)款中总工程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本条(c)款维修副总经理的条件;

(2)具有维修本规则运行的飞机至少5 年的经历,其中至少有2 年作为维修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经历;

(f)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拟选任的人员不符合本条(a)(b)(c)或者(d)款规

定的经历,但具有相应的经历,能够有效履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相应职

位的职责和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规定的程序,局方可以批准对本条相应款项规定

经历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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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0-4-21 12:58:05 |只看该作者

121.47 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一种类的运行

30 个日历日,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

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

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配

备,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5 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

接受检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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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0-4-21 12:58:17 |只看该作者

121.49 条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一个主运营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以按照运行

需要建立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与主运营基地在同一

地点,也可以在不同地点。

(b)在计划建立或者变更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或者维修基地之前至少30

天,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7-

121.51 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规范

上所列名称一致。

(b)除经局方批准外,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飞

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不得运行该飞机。飞机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

可读性应当经局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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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1:08:09 |只看该作者

121.53 条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fficeffice" />

(a)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实施其按照军方合

同确定的运行。

(b)在按照本条批准一项偏离时,局方将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

应的修改项。

(c)局方在任何时候可以终止按照本条颁发的偏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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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0-5-7 11:08:23 |只看该作者

121.55 条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fficeffice" />

(a)在紧急情况下并满足下列条件时,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

则的适用规定:

(1)在该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应当采取运送人员或者财产的

行动;

(2)局方认为,为了立即实施这些运行,应当偏离有关规定。

(b)在紧急情况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准偏离:

(1)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应的修改项;

(2)如果情况紧急不允许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则局方可以用口头或者其他方

式批准该偏离,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开始这种运行后24 小时之内,向局方提

交说明这种紧急情况性质的报告。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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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1:08:33 |只看该作者

121.57 条 遵守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fficeffice" />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实施运行,

不得超越批准的偏离或者豁免。

E 章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的批准

121.91 条 航路批准的基本要求

(a)申请航路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符合下列条件:

(1)能在该航路上每一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之间令人

满意地实施运行;

(2)对于计划的运行,具有满足本规则第121.95 条至第121.105 条要求的

设施与服务。

(b)在证明符合本条(a)款要求时,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考虑了机场、灯光、

维修、通信、导航、加油、地面、机载无线电等各种设施的可用性和充分性,

以及参与运行的全体人员的能力之后,证明能保证飞行安全,局方可以不要求

在该航路上作航路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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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0-5-7 11:08:43 |只看该作者

121.93 条 航路宽度fficeffice" />

(a)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

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

将考虑下列因素:

(1)地形障碍的超越;

(2)最低航路高度;

(3)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4)空中交通密度;

(5)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9-

(b)局方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的宽度,将具体规定在该大型飞机公共航

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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