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43 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fficeffice"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
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
(1)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并应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2)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3)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4)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
规则的要求;
(5)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
则的要求;
(6)本款要求的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
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
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
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
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其中,安全总监可以由本条(a)款
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但应该报请民航局批准。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
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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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i)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本规则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本规则第121.131 条要求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G 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
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
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 天内
通知局方。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
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
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
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
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