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115 条 航路宽度fficeffice" />
(a)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
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
将考虑下列因素:
(1)地形障碍的超越;
(2)最低航路高度;
(3)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4)空中交通密度;
(5)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局方加以规定的任何其他航路宽度。
第121.117 条 必需的机场资料
(a)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机场应当具有适当的装备并
适合于所申请运行的设施。其中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机场的等级、道面、障
碍物、设施、公众保护、灯光、导航、通信、气象设施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等。
(b)每一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其有一个经批准的系统,能
够获得、保存和分发给每个有关人员所使用机场现行有效的航行资料,以确保
飞机在该机场运行的安全。这种航行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机场
(i)基本设施;
(ii)公众保护设施;
(iii)导航、通信、气象设施;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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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影响起飞、着陆或者地面运行的建筑物;
(v)空中交通服务设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
(i)尺寸;
(ii)道面性质;
(iii)标志和灯光系统;
(iv)标高和坡度。
(3)内移的跑道入口
(i)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飞、用于着陆或者二者兼用。
(4)障碍物
(i)影响按照本规则I 章进行起飞和着陆性能计算的障碍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碍物。
(5)仪表飞行程序
(i)离场程序;
(ii)进场程序;
(iii)进近程序;
(iv)复飞程序。
(6)特殊资料
(i)跑道视程测量设备;
(ii)低能见度条件下的盛行风。
(c)如果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该合格证持有人
经批准的关于收集、分发和使用航行资料的系统应当予以改进才能恰当地继续
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该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其系统进行改进。
在合格证持有人接到这样的通知之后30 天内,可以向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提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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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考虑的请求。重新考虑的请求使该通知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直至民航局飞
行标准部门作出决定时止。但是,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存在关系到航空运
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则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可以根据所陈
述的理由,使要求改进的通知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