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哥 发表于 2009-12-27 00:48:48

第二十三条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讲解和磋商时,应当帮助其全面、正确理解所提供的气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讲解和磋商应当仅限于天气情况,不得直接提出飞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展示下列最新可用的气象资料:
(一)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二)机场预报和着陆预报;
(三)机场警报;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五)天气图、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六)卫星云图。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展示下列气象资料:
(一)自动观测系统的实时显示观测数据;
(二)天气雷达资料和其他探测资料;
(三)风切变警报;
(四)航空器特殊空中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与用户的协议,展示可以代替讲解和磋商。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华北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中南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对空气象广播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规定机场的天气报告和机场预报。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需要,派驻预报员提供气象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尽快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请求的与航空器紧急情况有关的任何气象情报。
第三十一条
为搜寻救援提供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整个搜寻救援活动中与搜寻和救援部门保持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qifan0905 发表于 2010-10-7 13:33:31

kankanshishenme

21712671 发表于 2010-10-8 15:47:54

冬季又要到了,兄弟们的苦日子又要来了

liuyan1 发表于 2010-12-18 18:57:36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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