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3.1 fficeffice" />
托运人证件和货物的查验
ffice:smarttags" />3.1.1
收运货物应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收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经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查验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3.1.2
对托运的货物有疑问时,应会同托运人共同检查货物及运输文件。
3.1.3
作为货运托运的行李按航空货物运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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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fficeffice" />
货物收运限制
ffice:smarttags" />3.2.1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公司原则上对一切危险品拒绝运输。
3.2.2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承运。
3.2.3
货物内不得夹带危险物品和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3.2.4
货物的重量、包装、包装尺寸、标记以及托运人的付款方式均应符合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3.2.5
货物不会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3.2.6
货物的储运要求不能超出本公司的储运条件。
3.3 fficeffice" />
货物包装
ffice:smarttags" />3.3.1
一般规定
3.3.1.1
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温度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飞机、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
3.3.1.2
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3.3.1.3
收运有限定条件的货物,如活体动物、鲜货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等,其包装应符合本手册第5章的要求和规定。
ffice:smarttags" />3.3.1.4fficeffice" />
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
3.3.1.5
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扎。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
3.3.1.6
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搬运货物时不致断开。
3.3.1.7
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3.3.1.8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3.3.1.9
托运人用带有危险品标记和标签的包装件包装普通货物进行运输时,货运接收人员必须核实包装物,如包装物属于非危险品,则要求托运人将包装件上多余的危险标记和标签去除掉或覆盖掉,避免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误解而造成货物运输不正常事件的发生。
ffice:smarttags" />3.3.2fficeffice" />
部分特殊货物的包装要求
3.3.2.1
液体货物。
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10%的空隙,封盖必须严密;不得溢漏。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500毫升。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箱内应使用衬垫和吸附材料填实,防止晃动或液体渗出。
3.3.2.2
粉状货物。
用袋盛装的,最外层应使用塑料涂膜纺织袋作为外包装,保证粉末不致漏出,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50千克;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用玻璃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千克。用铁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装,箱内用衬垫材料填实。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能超过25千克。
ffice:smarttags" />3.3.2.3fficeffice" />
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
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
1)
多层次包装:即货物—衬垫材料—内包装—衬垫材料—运输包装(外包装)。
2)
悬吊式包装: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
3)
防倒置包装: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档风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
4)
玻璃器皿的包装: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ffice:smarttags" />3.3.2.4fficeffice" />
裸装货物、不怕碰压的货物。
可以不用包装,如轮胎等;不易清点件数、形状不规则、外形与运输设备相似或容易损坏飞机的货物,应使用绳、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装。
3.3.2.5
大型货物。
体积或重量较大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同时必须保证其地面压力符合运输设备及航空器地板承受力范围。
3.3.2.6
危险物品。本公司暂不承运危险品,COMAT暂交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航空公司或地面进行运输。
ffice:smarttags" />3.3.3fficeffice" />
部分包装类型的要求
3.3.3.1
纸箱。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高3米或4层的总重量。
3.3.3.2
木箱。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3.3.3.3
条筐、竹篓。编制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披条,外型尺寸以不超过50×50×60厘米,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千克,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应能承受同类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3.3.3.4
铁桶。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单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毫米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25-1.5毫米的铁皮制作。
3.4 fficeffice" />
货物重量和包装尺寸的限制
ffice:smarttags" />3.4.1
根据航班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设备条件、装卸能力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3.4.2
非宽体飞机,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千克,尺寸以不超过航线机型的货舱门尺寸为宜。各种机型货舱门尺寸详见附录4.5。
3.4.3
使用集装器的宽体飞机,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150千克,尺寸以不超过集装器箱门或规定高度为宜,并能够保证集装器能够正常装机。
3.4.4
货物的最小尺寸除可直接随附货运单的文件、信函类货物外,其它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低于以上标准者,由托运人加大包装。
3.5 fficeffice" />
货物标志
货物标志包括货物标记、货物运输标签、航空运输指示标贴和货物安检标志。
ffice:smarttags" />3.5.1
货物标记
3.5.1.1
货物标记是指在货物外包装上由托运人书写的有关事项和记号,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的目的站,收货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货物的始发站,收货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货物储运注意事项,如“小心轻放”,“防潮”等;大件货物的包装表面,标明的“重心点”,“由此吊起”等操作图示。
货物合同号、代号等
5)
货物的单件重量超过150千克时,书写在外包装上的货物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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